网络时代的刑辩执业伦理

来源:尚权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注:毛立新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此文是毛立新律师在《律师文摘》2015年会上的发言。 这两年,“刑事辩护的职业伦理”在法律界成了一个热点问题。刚才有的发言者提到,说现在谈这个问题,是不是早了点。

注:毛立新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此文是毛立新律师在《律师文摘》2015年会上的发言。
这两年,“刑事辩护的职业伦理”在法律界成了一个热点问题。刚才有的发言者提到,说现在谈这个问题,是不是早了点。这取决于从什么角度来看这个问题。如果是从整个法律共同体,特别是政法共同体来看,我觉得确实早了点,因为目前还缺乏基本的政治伦理和政法伦理。谈论法律职业伦理,是在各个方面对法律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我们的法律职业群体中,检、法是大头,他们是不受这些限制的。例如,按照无罪推定的要求,对未决案件要限制对外信息发布,谨慎司法评论,不搞舆论审判,但作为官方的公检法机关,往往不受这个限制,不遵守这些要求。所以,司法实践中,我们看到的是相反的景象,对一些案件,特别是重特大案件,包括前年和去年我们参与辩护的刘汉涉黑案件等,在审判之前,官方媒体已经进行了铺天盖地的、带有倾向性的报道。一些特殊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上央视纷纷认罪,也成了一时的景观,央视成了一个新的审判平台;辩护律师会见不上在押人员,央视记者却畅行无阻,很不正常。这表明,往往是官方,特别是侦、控机关,首先违反了一些基本的法律原则和职业要求,人为地制造舆论,搞舆论审判,而辩护律师却根本没有还击的机会和能力,这是很不公平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来讨论刑辩律师的职业伦理,按照法治社会的标准,单方面对律师提出种种要求,确实显得有点苛刻,可能会导致其在与侦、控机关的总体性对抗中,更加缩手缩脚,处于更加弱势和不利的地位。
但从另外一个角度讲,谈论这个问题不算早,有很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因为从很多案件来看,比如前面有的发言人讲到的李某某强奸案,以及后来的一些高官贪腐案件的辩护,都暴露出刑事辩护的职业伦理问题,确实是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大家觉得个别律师的某些言行,确有不当,有损于律师职业的整体形象。在更多案件中,刑事辩护律师面临着各种利益冲突,面临着各个复杂关系的处理。因此,讨论律师职业伦理的问题,包括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伦理,确实非常有必要。这表明,在在讨论这一问题时,我们处在某种程度的矛盾之中,一方面刑事辩护很难做,愿意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本身就不太多,我国的刑事辩护率基本没超过30%,大多数刑事案件仍然没有律师参与;另一方面,我们又必须对刑辩律师提出更高的要求,面临更多的限制和压力,甚至有一些专家学者还提出要实行准入制度、分级制度,提高做刑事辩护律师的门槛,规定什么级别的律师才能够到一定级别的法庭来出庭。这是我们讨论刑事辩护职业伦理必须注意的特殊国情,这决定了我们不能简单地套用一些法治先进国家的做法。
律师界开始关注和谈论自身的职业伦理问题,这是个好现象。说明律师职业群体的自我觉醒,有了一种自我审视、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愿望和努力。不是简单地说,你公检法做不到,所以我们也不去做,大家去比下限,而是我们自己先率先做好,这是一种积极的态度,体现了律师职业群体的社会责任感,对于整个法律职业伦理建设有带动作用。因为,在我国目前法律职业群体严重割裂的情势下,律师群体很难就整体性的法律职业伦理建设问题,同体制内的公检法进行对话。之前,我们也曾尝试建立一些平台,打通律师职业群体与公检法之间的体制隔阂,但效果不明显。主要的问题,是存在一个体制的鸿沟,体制内的公检法,实行的是另外一套管理体制和机制,在思想意识和行为规则上,与体制外的律师都不太一样。而且,体制内外的法律职业,无法打通,律师仍然缺乏进入体制的渠道和机会。从而,形成了二元并立的局面,公检法成为“政法共同体”,律师和一些学者、法律媒体结成另外一个“法律共同体”。在一些公共事件、重大案件上,我们能够看出,有时侯,是两大共同体对立、对垒的局面。这表明我们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因为体制、机制的缘故,是严格割裂的。讨论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及法律职业伦理问题,必须面对这一现实。而改变这一隔阂,任重道远,绝非一日之功。
今天会议的主题,在“职业伦理”前面加了一个“网络时代”,这就涉及到互联网。互联网确实改变了许多东西,也影响到律师的言行,律师职业伦理的很多方面,都与它相关。正是有了互联网,有了自媒体、新媒体,律师才有了更多的表达自由和发言空间,才有了反制官方片面舆论的工具和机会。这就涉及到案件信息发布、利用网络进行控告和申诉,特别是“死磕”的问题。应该说,如果没有互联网这个工具,“死磕”是难成气候的。说到“死磕”,这确实是中国特色的奇特现象。按照刑事诉讼原理,控、辩对抗,法官居中裁判,辩护律师只能去磕控方,为何冒着对当事人不利的风险,去磕“法官”呢?道理很简单,是因为法官不居中,缺乏一个裁判者应有的中立立场,一屁股坐到控方的立场上去了。就像一场比赛,裁判不中立,只有先把裁判“磕”上正常轨道,才有可能赢得比赛一样,“死磕”的产生是必然的,符合逻辑的。只要法院、法官不中立的问题不解决,“死磕”就是难以杜绝的,而且无法否认其正当性。所以,首先应该反思的是法院和法官,而不能单纯地用压制的方法来解决。
“死磕”被批评的原因之一,是利用网络操纵舆论,影响司法,搞所谓“舆论审判”。说到“舆论审判”,我前面已经提到,如果有,也是侦、控机关擅长此道,律师几乎没有还手之力。而且,根据我的观察,所谓“舆论审判”,其实是高看了舆论。对一些重大冤案,例如聂树斌案等,全国上下呼吁十几年,法院都纹丝不动,司法何曾真正在乎过舆论?“舆论审判”的背后,仍然是权力在起主导作用,沈阳刘涌案件,最高法院直接提审改判死刑立即执行,表面看是舆论的影响所致,其实呢,是因为中央领导批示了,最高法院才闻风而动,破例提审。单纯的舆论,哪里会对司法产生如此立竿见影的影响?因为,“舆论审判”在我国,基本是个伪命题,舆论在司法眼中,还没有这个地位和作用,背后都是权力在主导。所以,要透过现象看本质,不要被一些提法忽悠了。退一步说,果真“舆论”干预到“司法”,也是司法本身的问题,独立的司法不仅不受权力干预,也不会受到舆论的影响,缺乏独立性才是一切的症结。
今天,大家都谈到法治的大形势、小气候等问题,这些问题我不再展开。在我国这个一个专制传统深厚的国家,建立法治当然不易,难免有起伏顿挫。即使春天来了,也难免会春寒料峭。那么,我们法律人应该以什么样的态度和立场应对?
首先,作为一个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我觉得深耕专业领域,是一项念兹在兹、须臾不辍的任务。作为诉讼律师,首先是想通过个案来推动法治进步,做好每一个案件都是对法治的贡献。尤其是,特别关注一些重大冤案,因为冤案的平反,往往更能反映司法的弊病,更能触动司法的改良。近年来,我所在的尚权律师事务所,推动了一项“蒙冤者援助计划”,帮助了一些冤案平反,效果初现。还有一些学者和律师,也建立了“无辜者计划”、“洗冤计划”等项目,以民间的力量推动重大冤案平反,取得了初步成效,也推动了体制内外的沟通、合作,值得肯定和给予支持。
其次,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员,应该向社会提供专业的法律观点。很多律师都与媒体有很好的合作,针对一些社会热点、重大案件、公共事件,特别是众说纷纭的时候,律师要站出来说话,要站在法治的、专业的、民间的立场,去澄清一些问题,说明相关法律和法理,给公众以专业指引,也避免一部分人被蒙蔽,从而监督和推动相关事件、案件回归法治轨道,最终以法治的方式解决。
第三,律师要做立法和司法改善的推动者。律师职业“兼济天下”,最好的途径就是去推动立法和司法的改革、完善。很多问题是立法上的问题,或者司法制度本身的问题,需要从根本上解决。例如刑事立法,近年来出现了“刑法泛化与扩张”的现象,刑事法网不断趋密,公民动辄入罪,一些正常维权的律师、老百姓,也屡屡被追究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罪名。这是一个很大的隐忧。特是在正当法律程序尚未建立起来的情况下,刑事实体法的扩张,是有很大危险的,可能会影响但公民权利的行使,影响到社会活力和技术创新。而这一点,在学术界和实务界尚未引起足够重视。
总之,不管形势如何变化,生活还要继续,该做的还是要做,该坚守的仍应坚守。对律师而言,深耕自己的专业领域,是通达彼岸的不二法门。法律是公平正义之术,专业最终能够战胜专制,战胜一切不公和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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