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资扩股是公司经营发展中引入新股东、注入新力量的常见方式。从目标公司(被投资公司)角度,获得投资能够扩大经营规模、缓解资金困难;对投资者来说,通过入股获得发展前景良好公司的股权是一种高回报的投资方式。
但司法实践中,因双方签订的增资入股协议性质不明而引发的经济纠纷并不在少数,本文探讨的“名为增资实为借贷”法律关系是出现频率极高的一种,这种类型的协议也常被称为“名股实贷”协议。
名股实贷
顾名思义,“名股实贷”即协议形式与实质不统一,形式上是投资入股,实际上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
该类案件在审判时争议焦点体现为:案涉入股协议签订双方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
那么,如何区分一份增资扩股协议本质上是投资协议还是借款协议?
经分析总结涉及“名股实贷”协议的案例,笔者发现法院审查判定增资协议是否为“名股实贷”,主要考量因素包含以下几项:
①合同目的为何;
②投资事项是否经过股东会决议;
③注资后是否签发出资证明书、是否将新股东添加到股东名册;
④是否就股权变动事宜办理工商登记;
⑤投资人是否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是否承担公司经营风险;
⑥股权价格的确定方式、入股后分红方式等。
上述因素中,第⑤项为判定投资方行为是“入股”还是“借款”的重要因素,但该因素并非唯一因素。值得注意的是,若一份投资入股协议对前述标准中②③④⑤几项内容的约定均为“否”,那么这份协议的性质大概率为借款协议而非投资协议。
行文至此,分享几个案例供参考探讨。
(2018)苏0621民初1031号
法院认为:原、被告间的法律关系名为增资纠纷,实为民间借贷。
理由:原告增资后,被告虽向原告出具持股证明,但一直未依法定程序向原告签发出资证明书,未将原告记载于股东名册,更没有依相关程序办理新增股东的工商登记备案,因此不能认定原告已取得被告公司的股东身份。从协议实质内容分析,原告不承担风险、仅享受固定收益的回报。故双方实为借贷关系。
(2017)皖01民终5354号
二审法院认为:该案投资人与被投资公司之间的关系在本质上符合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
理由:1、合同中股权回购条款的内容属于保证本息固定回报的保底条款,不论盈亏,目标公司均保证投资人投入的财产不受损失的同时还应另外支付投资人相对固定的利息。
2、投资人支付投资款后,被投资公司并未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亦无证据证明公司召开了股东会并决议同意公司通过增加新的股东投资的方式实现公司增资,目标公司也未进行新股东及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故案涉协议中涉及投资者股东义务部分的内容并未实际履行,投资款项并未成为入股资金。
结合以上两点,案涉协议虽名为增资扩股协议,但在协议中约定了保底条款,不符合投资风险性的本质特征,且被投资公司并未完成增资手续,双方之间本质上系借款合同关系。
结 语
不可否认,增资入股是一种高回报的投资方式,但既为投资,收取回报与承担风险应并驾齐驱,就像世间没有白吃的午餐,也同样不存在“旱涝保收”的无风险投资。签订增资入股协议时,应将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落于纸面,明确合同目的,合理约定合同条款,谨慎签约!
你的投资款真的是投资款吗?——“名为增资,实为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标准
作者:钟传庆来源: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增资扩股是公司经营发展中引入新股东、注入新力量的常见方式。从目标公司(被投资公司)角度,获得投资能够扩大经营规模、缓解资金困难;对投资者来说,通过入股获得发展前景良好公司的股权是一种高回报的投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