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死”大学生的诈骗犯刑法上怎么处置

来源: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临近开学,各路骗子“各显神通”,伪装成教育局或者公安局等相关部门瞄准“准大学生”下手进行诈骗。据媒体报道,现已有多名“准大学生”上当受骗,其中最受关注的是南京邮电学生徐某被骗猝死案。

临近开学,各路骗子“各显神通”,伪装成教育局或者公安局等相关部门瞄准“准大学生”下手进行诈骗。据媒体报道,现已有多名“准大学生”上当受骗,其中最受关注的是南京邮电学生徐某被骗猝死案。事件发生后,人们在对徐某感到惋惜的同时,也在憎恨电信诈骗犯的可恶,网上要将犯案人员处死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据悉,截至8月28日,该案犯罪嫌疑人悉数落网,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惩罚,那么,这些“骗死”徐某的诈骗犯能判死刑吗?

2016年高考,罗庄区高都街道中坦社区的徐玉玉以568分的成绩被南京邮电大学录取。
诈骗犯罪不可恕,可否判处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量刑标准“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诈骗罪的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并没有死刑。因此,虽然这些诈骗犯令人深恶痛绝,但要诈骗犯以命抵命,这在法律上肯定是不可能的。
诈骗犯如何量刑,可否判处无期?
本案中,如果按照上述刑法条文的量刑标准,徐某案9900元的案值对应的是诈骗罪最轻的量刑标准,也就是说这些诈骗徐某的犯罪嫌疑人判处的刑罚可能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诈骗致死真的最多只能判三年吗?
别着急,法律是追求公平正义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五款“诈骗公私财物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在本案中,徐某因遭遇诈骗而猝然离世,显然符合司法解释中提及的“其他严重后果”。所以,尽管诈骗金额不算高,但诈骗犯的量刑可以酌情从严,那么至少是下一个阶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另外,如果法官认定其情节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话,那么诈骗犯就有可能面临无期徒刑的最高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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