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你我!《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出台

来源:星瀚微法苑

文章摘要
提及电信网络诈骗,大多数人的概念可能都是某老人被骗向陌生账户转入巨额存款的社会新闻。

提及电信网络诈骗,大多数人的概念可能都是某老人被骗向陌生账户转入巨额存款的社会新闻。而实际上,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生活方式、支付方式的改变,电信网络诈骗者的犯案手法也在不断“精进”,电信网络诈骗的受害者也在呈现年轻化的趋势。冒充是某常用支付软件或曾购买过商品的网店等的客服,真真假假让人难以区分。
2022年12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以下简称“《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或“该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系统、完备规范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的法律。那么该法有何亮点?又会对不同的行业主体造成什么样的影响呢?
办卡、开户有限制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条第十六条分别规定,办理电话卡和办理电话卡、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的数量。对经识别存在异常开卡、开户情形的,运营商和银行有权加强核查或拒绝办理。在规范的同时,也意味着运营商、银行等机构作为整个电信网络诈骗的运作核心链,将承担更大的审核监管责任。
加强行业治理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运营类服务机构提出的要求还不仅于此。该法的第二、三、四章分别围绕电信、金融、互联网行业,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包括:
电信经营者:对监测识别的涉诈异常电话卡用户应当重新进行实名核验,未按规定核验或未通过核验的,可以限制、暂停有关电话卡功能;规范真实主叫号码传送和电信线路出租,对改号电话进行封堵拦截和溯源核查等。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制度,依法识别受益所有人,采取相应风险管理措施;建立开立企业账户异常情形的风险防控机制;对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及支付结算服务加强监测,建立完善符合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特征的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监测机制;对监测识别的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应当采取核实交易情况、重新核验身份、延迟支付结算、限制或者中止有关业务等防范措施。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相关服务时应当依法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提供服务;对涉案电话卡、涉诈异常电话卡所关联注册的有关互联网账号进行核验,根据风险情况,采取限期改正、限制功能、暂停使用、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
同时,该法第三十条也明确了这类主体有义务对从业人员和用户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在有关业务活动中对防范电信网络诈骗作出提示,对本领域新出现的电信网络诈骗手段及时向用户作出提醒,对非法买卖、出租、出借本人有关卡、账户、账号等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法律责任作出警示。
治理黑灰产有法可依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下列设备、软件:
(一)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
(二)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
(三)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
(四)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
该条规定弥补此前的法律空白,该法施行后,制造、买卖虚拟拨号设备助力网络黑灰产业的,将根据该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出售、提供个人信息。这也是在《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础上,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作出了新的补充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落实多层次法律责任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六章明确了违反该法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值得一提的是,根据该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前往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严重地区的人员,出境活动存在重大涉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嫌疑的,移民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不准其出境。除了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还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与传统诈骗不同,电信网络诈骗因不与受骗者直接接触,具有极强的隐蔽性,所以一直处于侦破难、回款难的境地,严重侵害了人民的财产安全。《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出台,不仅对电信网络诈骗行为作出了事后的惩戒,也从源头治理上提出了新的规范准则,相信将有利于我国进一步加强打击电信诈骗。年关将至,星瀚也在此提醒大家警惕各类形式的诈骗,在转账交易时多留一个心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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