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作承诺 违约发生要担责

来源: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1日,张华与朱楠在胜利公司的居间服务下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张华以现金方式购买朱楠所有的房屋,成交价120万元,朱楠收到全部房款后进行更名过户。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1日,张华与朱楠在胜利公司的居间服务下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张华以现金方式购买朱楠所有的房屋,成交价120万元,朱楠收到全部房款后进行更名过户。如三方发生争议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另外,胜利公司作出“签前查封,先行垫付”承诺,保证如果在签订合同前房屋被查封,可以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随后,因房屋被法院查封,张华无法取得房屋产权,双方发生争议。故张华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解除《买卖合同》,朱楠与胜利公司就已付购房款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仲裁结果】
裁决解除《买卖合同》,朱楠返还张华已付购房款,胜利公司就朱楠承担的返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评析】
张华签订《买卖合同》后,因案涉房屋已经被法院查封无法办理更名过户,导致签订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所以应解除《买卖合同》,朱楠返还张华已付购房款。
胜利公司作为居间人在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前公开向双方作出“签前查封,先行垫付”的承诺,内容明确具体,相对人确定,应为要约。张华与朱楠一经签订《买卖合同》即视为作出承诺,胜利公司作出的连带保证合同即成立。所以胜利公司应当就朱楠承担的房款返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哈仲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在当事人发生纠纷后,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存在违约情形或不履行债务时,要求保证人代替履行。哈仲在此提示广大市民谨慎签订合同,恰当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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