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1为什么要避免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回答:
为了避免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及分析: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大数据分析(见附件)清晰展示,一人有限公司对投资人(股东)而言存在巨大法律风险。一旦公司涉及诉讼被要求承担债务,而原告代理律师对《公司法》略有了解的话,往往会选择将股东列为共同被告。在这种情形下,股东必须要能够证明自己的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如果不能证明,那么股东个人就会被判决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而因为我国绝大部分公司的治理尚不能达到股东财产与个人财产相互独立的程度,股东往往不能举证两者财产相互独立。这也是原告胜诉率高达97.74%原因所在。
解决方案:
避免设立一人有限公司。若为增强对公司的控制,可以设立控股公司。
附件:股东被判决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大数据分析



从数量上看,上述2017年至2019年的数据显示,股东被起诉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逐年增加,至2019年年度案件近18000件:从行业来看,一人有限公司股东涉诉的行业分布在各行各业;从一审判决结果来看,股东被判决承担责任的比例达97.74%。
NO.2接受别的公司提供担保应注意什么?
回答:
应根据不同的情形,注意不同的事项,具体见下表:

法律依据及分析:
《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为防止法定代表人随意代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法》第十六条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了限制。根据该条规定,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规定,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分别认定合同效力: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
大数据分析(见附件)清晰展示,公司无论是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还是为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担保对于接受担保的一方而言存在巨大法律风险。作为接受担保一方的债权人需能够证明自己为善意,而要证明自己为善意就需要按照上表进行审查并能够就相关资料进行举证。既往的案例显示,绝大多数债权人未能证明自己的“善意”。这也是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下,提供担保的公司起诉担保合同无效的案件胜诉率高达89.29%、在为非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下,提供担保的公司起诉担保合同无效的案件胜诉率高达91.94%的原因所在。
解决方案:
接受别的公司提供担保时应严格按照上表对提供担保的公司的决策机关是否进行了决议以及该决议是否符合该公司章程的约定进行审查并留存章程、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
附件1: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公司起诉要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案件的大数据报告


附件2、公司为非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公司起诉要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案件的大数据报告



回答:
为了避免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及分析: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大数据分析(见附件)清晰展示,一人有限公司对投资人(股东)而言存在巨大法律风险。一旦公司涉及诉讼被要求承担债务,而原告代理律师对《公司法》略有了解的话,往往会选择将股东列为共同被告。在这种情形下,股东必须要能够证明自己的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如果不能证明,那么股东个人就会被判决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而因为我国绝大部分公司的治理尚不能达到股东财产与个人财产相互独立的程度,股东往往不能举证两者财产相互独立。这也是原告胜诉率高达97.74%原因所在。
解决方案:
避免设立一人有限公司。若为增强对公司的控制,可以设立控股公司。
附件:股东被判决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大数据分析



从数量上看,上述2017年至2019年的数据显示,股东被起诉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逐年增加,至2019年年度案件近18000件:从行业来看,一人有限公司股东涉诉的行业分布在各行各业;从一审判决结果来看,股东被判决承担责任的比例达97.74%。
NO.2接受别的公司提供担保应注意什么?
回答:
应根据不同的情形,注意不同的事项,具体见下表:

法律依据及分析:
《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为防止法定代表人随意代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法》第十六条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了限制。根据该条规定,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规定,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分别认定合同效力: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
大数据分析(见附件)清晰展示,公司无论是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还是为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担保对于接受担保的一方而言存在巨大法律风险。作为接受担保一方的债权人需能够证明自己为善意,而要证明自己为善意就需要按照上表进行审查并能够就相关资料进行举证。既往的案例显示,绝大多数债权人未能证明自己的“善意”。这也是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下,提供担保的公司起诉担保合同无效的案件胜诉率高达89.29%、在为非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下,提供担保的公司起诉担保合同无效的案件胜诉率高达91.94%的原因所在。
解决方案:
接受别的公司提供担保时应严格按照上表对提供担保的公司的决策机关是否进行了决议以及该决议是否符合该公司章程的约定进行审查并留存章程、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
附件1: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公司起诉要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案件的大数据报告


附件2、公司为非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公司起诉要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案件的大数据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