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如何就加班事实进行举证?

来源: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通常处于弱势地位,就加班而言,用人单位根据其生产的实际需要,经常会安排劳动者加班并支付加班工资,但劳动者“免费加班”的情况亦是常态。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通常处于弱势地位,就加班而言,用人单位根据其生产的实际需要,经常会安排劳动者加班并支付加班工资,但劳动者“免费加班”的情况亦是常态。
卢三在工作中就遇到了“免费加班”的情况,其在离职后,就该加班工资的情况和用人单位进行了沟通,但用人单位不予理会。故卢三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但劳动仲裁委以卢三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加班的客观事实,对其主张不予认可。
卢三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卢三提交了2022年3月的考勤表,主张其加班的事实。在卢三提交了初步证据证明其加班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卢三提交的考勤表足以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考勤,故用人单位应提交相应的考勤记录,最终通过考勤记录显示,卢三在周末仍在加班,且用人单位无法举证证明安排了调休、发放了加班工资以及加班的时长,故法院判决用人单位应承担不利后果,并支持了卢三主张的加班工资。
在此类案件中,为充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法律仅要求劳动者提供基本证据,证明存在加班的事实即可,但该规定不是将所有的举证责任倒置于用人单位,同样是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上,合理的对举证责任进行分配。为证明相关的事实,劳动者在加班时应注意留存企业安排加班的证据,劳动者出勤加班时的证据以及加班工作完成后交接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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