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对方违约,你可能无法解除合同

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公司法务咨询讯 我们公司与对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但三年前对方就已经违约,合同约定我方在一年内行使解除权,公司现在能否再主张解除合同?

公司法务咨询讯
我们公司与对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但三年前对方就已经违约,合同约定我方在一年内行使解除权,公司现在能否再主张解除合同?
01民法典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
《民法典》第564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行使解除权的期限分为三种情况:
(1)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行使,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案例索引:(2020)豫01民终18223号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合同>补充协议》第十四条约定,行使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期限在出卖人逾期交房60天后30日内。本案中,耿建芳提交的证据未显示其在该期间向绿地城公司提交书面形式的解除合同申请,不能证明耿建芳在该期间行使解除权。现耿建芳请求解除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返还购房款支付违约金,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2)在对方当事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超过合理期限不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为明确自己义务是否还需要履行,可以催告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超过合理期限不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合同关系仍然存在,当事人仍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案例索引:(2012)民再申字第310号
法院认为: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何为“合理期限”,应当由人民法院结合具体案情予以认定。
所谓催告后的合理期限,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确定,作为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应本着诚信原则,在收到催告后尽早通知对方是否解除合同。
(3)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1年内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案例索引:(2021)冀0229民初15号
法院认为:因二被告不再交付剩余货物,是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原告自被告不交付货物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解除权,该权利消灭,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02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无论是约定解除权,还是法定解除权,解除权的行使,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但该权利的行使不能毫无限制。
行使解除权会引起合同关系的重大变化,如果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长期不行使解除的权利,就会使合同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当事人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行。
因此,解除权作为形成权,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行使,以促使法律关系尽早得以确定。
案例索引:(2021)豫01民终633号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马慧行使合同解除权,其应当在知道解除事由之日即2019年9月1日起一年内行使。马慧于2020年9月14日通知森海公司解除合同,后于2020年12月3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涉案合同解除,马慧行使合同解除权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期限的除斥期间,故其该权利消灭。
03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起止日期
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并非自解除权发生之日起计算,而是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计算。
如果解除权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选择请求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采取修理、重作、更换等补救措施,而对方当事人置之不理的,该期间应当从补救的合理期限届满时起算。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04实务建议
1.合同解除权成就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限内积极行使权利,解除合同。
2.如合同中仅约定了合同解除权,但没有明确解除权行使期限,则合同解除权成就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可催告对方一定期限内履行,对方未履行的,自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可以解除合同;没有催告的,自解除权成就之日起一年内解除合同。
3.如合同一方想继续履行合同,可在合同中约定超过一年的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并约定多种合同救济方式,并明确只有在穷尽救济方式不能的情形下才能解除合同,从而延迟合同解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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