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务类纠纷案件中,财产保全措施越来越成为当事人推进案件进展,保障案件有效执行的普遍手段。民事诉讼法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保全的一方需提供担保。201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明确了财产保全担保金除上市公司股票、债权外,比例一般不超过被保全财产的30%,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也正式成为新的担保方式。这些规定对于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来说无异于大大减轻了申请成本。大量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开始开展这一业务,申请人只需支付保险标的千分之三到千分之五的费率即可获得保函。但另一方面,成本的降低势必导致保全措施被滥用,错误保全、超额保全的现象也屡屡发生。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保全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对于该类案件,案由规定为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根据2017年8月1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规定,为便于当事人诉讼,诉讼中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提起的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之诉,由作出诉中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文中,笔者将从错误保全的司法认定以及错误保全、超额保全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方面进行分析、论述。
一、关于错误保全的司法认定
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从本质上看是一种侵权行为,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因财产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属于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一般侵权行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基本理论,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四个要件。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盐民终字第2352号上诉人江苏中江泓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中江泓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跃石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此案件被作为公报案例)中,盐城中院认为,因财产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因此只有在申请人对出现财产保全的错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方可认定为申请人的申请有错误,不能仅以申请保全标的额达不到生效裁判支持结果作为判断标准。
由此可见,认定财产保全存在错误,不能简单以判决支持数额小于查封数额认定。仅存在错误申请财产保全以及损害结果并不足以使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被申请人或其他受害人还应当证明错误申请财产保全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就是错误的申请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内在联系,这种关联性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普遍要求。如果被申请人遭受的损失并非由于申请人错误申请财产保全,就不能归责于申请人。如何认定错误申请财产保全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笔者认为应结合错误申请财产保全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必要性、充分性和关联性三个角度进行考察,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予认定。
二、保全行为存在过错的证明责任分配
错误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基本证明原则分配,主张受损害的人应对自己所遭受的损失负举证责任,若无法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所遭受的损失,就要承担自己不利乃至败诉的结果。不能仅依据保全财产金额与申请人实际享有债权之间相对较大的差额,推定申请人有过错。
三、在保全错误情况下的损害赔偿责任
在财产保全的申请中,申请人通常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资金、土地、房产、股权、股票、车辆、机器设备等进行保全,此种行为必然限制了被申请人对该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会对其造成一定的直接或间接损害。直接损害如造成财产的毁损、贬值;间接损害则如交易被限制导致的违约金损失、利息的损失。直接损害系因错误保全申请所直接造成,理应赔偿。间接损害则应根据案件事实进行具体判定,结合因果关系及可预见性原则等进行综合考量。
1、保全银行账户资金
前文笔者已经阐述,人民法院认定保全错误的,并非简单的以申请保全标的额达不到生效裁判支持结果作为判断标准,而是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保全资金的,错误保全和超额保全对被申请人造成的财产损失限于直接损失,一般表现为利息损失。司法实践中,错误保全的损失较易计算。超额保全的损失,通常做法是直接相减,即用申请保全金额减去最终判决确定金额,以两者之间的差额为超额保全的计算基数。关于损害赔偿额的计算,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以错误保全金额或超额保全金额为基数,以同期银行贷款计算。
2、保全房屋等不动产
关于该合理损失应如何认定的问题,法院会具体分析查封房屋的行为是否导致所有权人无法正常销售,不能为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手续等。客观上,相当于涉案房产的货币资金被占用而不能进行周转、使用,由于该“货币资金”是有价格和成本的,被申请人丧失了在该期限内获得报酬或对机会成本的补偿和对风险的补偿,申请人的行为侵害了被申请人相应的财产权益,被申请人自有资金被占用的成本即利息应被认定为损失。法院根据评估机构出具对于该房屋的评估价格,将超出部分认定为不当查封。以该超出部分为基数,按查封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申请人的损失。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例如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0民初103号刘兰芳与青岛云川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若被申请人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中有关于违约金的约定,这部分损失申请人是否应承担,法院会根据申请人的过错程度以及违约金的适当性等因素综合考虑是否赔偿,赔偿数额多少。
3、保全股权
保全股权的损失认定,法院一般会根据申请保全的行为是否导致被申请人股权无法转让或无法收受股权转让款给申请人造成了实际的损失酌情认定。若查封行为在股权转让行为之前的,因被申请人对法院的保全行为是明知的,继而又对股权进行对外转让,属于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损害结果与申请人的保全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对该部分损失法院不予支持,详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商)初字第18290号北京环三环至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与北京现代家园置业有限公司等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在保全之前被申请人已将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达付款条件的,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被申请人亦未向人民法院提出提供担保并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属于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认定损害结果与原告保全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不予支持其损害赔偿的请求。详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18988号北京兆隆嘉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军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4、保全股票
对于保全股票的损失认定与前述认定方法一致,主要依据为保全行为是否限制了权利人的使用、收益、处分。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6)浙0683民初7824号陈友国与王季萍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由于原告申请法院采取的保全行为导致被告不能及时应势出售其名下的股票,由此造成被告财产受损。成交价与股票账户被查封前的收盘价,两者之间的价差为242546元。结合原告的过错程度以及被告的受损情况,并兼顾股票为高风险投资的金融产品,本身带有一定的投机性,具有价格波动的不确定性等因素,按照诚实信用和损害填补原则,以股票交易价差242546元为基础,酌定原告赔偿报告的经济损失以上述差价242546元的60%予以计算,并核定为145527.60元。被告主张损失其余过高部分请求(包括利息部分),违背了损害填补原则的基本精神,不予支持。
结语
申请财产保全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申请过程中也应审慎对待他人的权利,慎重地决定是否有必要申请财产保全以及需要保全的金额,以免因错误保全或超额保全承担法律责任。
错误保全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实务分析
作者:徐海谋 曹莹来源: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在债务类纠纷案件中,财产保全措施越来越成为当事人推进案件进展,保障案件有效执行的普遍手段。民事诉讼法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保全的一方需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