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刑民交叉是一个长期困扰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的疑难问题,基于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在证明标准方面的要求不同,出现由同一法律事实或相互交叉的两个法律事实引发的、一定程度上交织在一起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即刑民交叉问题。同一商标侵权行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刑事犯罪时刑民诉讼法律路径的选择,究竟是先刑后民还是先民后刑,抑或刑民并举?本文拟从实证分析的角度对商标侵权的行为做法律解析,以期推进刑民交叉案件相关法律问题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一、案情介绍
原告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口味王公司)系“口味王”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被告A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上采购假冒“口味王”商标的槟榔外包装袋,把散装槟榔装进包装袋并重新包装以后对外销售,或者进购“口味王”内含抽奖券的成品槟榔拆封之后取出奖券后再用封口机封装后对外销售。2018年,公安机关对口味王槟榔注册商标被假冒一案刑事立案侦查,被告A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公安机关传唤讯问,并确认销售假冒“口味王”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达5万元以上,由于内部分歧公安机关最终没有继续侦查,但是也没有撤销刑事立案。2019年8月,口味王公司对被告A某的上述同一行为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的民事诉讼,法院认为该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如果公安机关撤销刑事立案、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或审判机关宣判无罪后,原告可以另行主张权利,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口味王公司的起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审理中。
二、争议焦点
1.被告A某的商标侵权行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2.在公安机关没有撤销口味王注册商标被假冒的刑事立案之前能否同时提起商标侵权的民事诉讼?
3.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口味王公司的民事权利如何救济?
三、法律分析
1.被告A某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通过网上采购假冒“口味王”商标的槟榔外包装袋,把散装槟榔装进包装袋重新包装之后对外销售,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被告A某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2.被告A某进购“口味王”内含抽奖券的成品槟榔拆分之后取出奖券后再用封口机封装后对外销售的行为,由于被告A某的主观故意是通过拆分包装抽取奖券牟利,客观上构成对口味王槟榔消费者的欺诈,导致相应的消费者抽奖权益的经济损失,基于口味王公司设置奖券的目的是为了促销,被告A某擅自抽取奖券的行为势必影响口味王槟榔消费者的交易机会,转而选择其他有中奖机会的槟榔产品。虽然被告A某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但是应该构成对口味王公司的普通民事侵权。
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第六十九条和七十条的规定,假冒注册商标案的立案追诉标准要求非法经营数额达到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立案追诉标准要求销售金额达到五万以上,或者是尚未销售的金额达到十五万以上。虽然被告A某在公安讯问阶段认可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由于被告A某分别存在商标侵权和普通民事侵权行为,并且未能区分商标侵权行为的非法经营或销售金额,无法确认被告A某的行为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的追诉标准。尽管公安机关对口味王商标被假冒一案刑事立案侦查,但是笔者认为并不代表被告A某的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吴国军诉陈晓富、王克祥及德清县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案认为,先刑后民原则并非法定原则,实行先刑后民有一个条件,只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即“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才能适用先刑后民原则,如果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应刑民并行审理。结合上述司法解释和公报案例可以看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必须具备一个基本的前提条件,那就是诉争行为的本身涉嫌犯罪,并且还必须经过审理案件相关事实后方可确认,该司法解释的目的就是限制民事诉讼程序规避刑事犯罪的问题,但是结合本案相关事实完全无法认定被告A某的行为即涉嫌刑事犯罪,所以法院仅凭公安机关对口味王的刑事立案决定即认定被告A某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依据不足,应当依法受理相应的民事诉讼。
5.因为被告A某的同一行为涉嫌商标侵权的刑事犯罪和民事侵权,并且我们目前的刑事诉讼程序不支持受害人就商标侵权的损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同时口味王类似案件也不可能存在刑事案件中的损失退赔,如果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支持受害人提起的独立民事诉讼,那么势必造成权利人因为先刑后民原则而造成私权利的受损,笔者认为,口味王类似的案例完全可以实行民刑并行的模式处理两种诉讼程序的交叉问题,因为类似商标侵权刑事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主要就是以商标民事侵权的涉案金额作为刑民界限划分的依据,并且相应的商标侵权行为并非只有刑事责任主体所独立完成,如果坚持先刑后民的原则处理类似口味王槟榔的商标侵权案例明显有损我们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
四、立法建议
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先刑后民”原则几乎很少为立法或司法所采纳,甚至不是一个学术研究的课题。
笔者完全认同陈兴良教授对“先刑后民”的三点弊端总结:
一是先刑后民容易被某些司法机关利用,成为干涉经济纠纷的一个借口;
二是容易被当事人恶意利用,以达到“以刑止民”的目的;
三是容易使司法资源成为某些人实现个人目的的手段。
基于口味王类似案例,笔者建议我们立法和司法机关要充分认识到历史背景下所形成的先刑后民的司法理念,结合从严解释刑法、从宽解释民法的原则,尽量从民法的思维和方法解决和调整涉案社会关系,尽快推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民刑交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完善和实施,并通过司法解释确立民刑分离为原则,先刑后民为例外,为客观公正审理类似刑民交叉案例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
商标侵权行为刑民交叉案件的维权路径选择? 以口味王商标侵权案为例
作者:易永锋来源:中奕律师

前言 刑民交叉是一个长期困扰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的疑难问题,基于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在证明标准方面的要求不同,出现由同一法律事实或相互交叉的两个法律事实引发的、一定程度上交织在一起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