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遇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在肇事车主已经赔偿各项损失的前提下,其能否再向所在单位主张工伤待遇赔偿呢?先让我们来看一个小案例吧。
基本案情
2012年6月,张某经人介绍进入西虹市某镇环卫所从事道路清扫工作。2016年9月10日上午8时许,张某在西虹市滨河路清扫道路过程中不慎被李某驾驶的小轿车撞伤,当即被送往西虹市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2016年9月23日,西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不承担事故责任。2016年11月14日,西虹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某属于工亡。2017年1月5日,张某配偶、父母、子女与李某达成《调解协议》,由李某向张某配偶、父母、子女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等在内的各项费用50万元。2017年3月,张某亲属将张某生前所在单位西虹市某镇环卫所诉至西虹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单位向其赔偿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在内的各项费用共计70万元。仲裁委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用人单位提出张某亲属已经获得肇事车主李某赔偿的50万元,故在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同时扣除李某赔付的50万元。最终仲裁委并未采纳用人单位的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本案中争议焦点为交通侵权责任和工伤赔偿竞合,张某家属已获交通肇事车主赔偿,是否可以再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待遇呢?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8期公布典型案例“杨某与上海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指出: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该劳动者既是工伤事故中的受害职工,又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同时获得工伤赔偿和人身侵权赔偿;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均应当承担各自所负赔偿责任,即使该劳动者已从其中一方先行获得赔偿,亦不能免除或者减轻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者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中明确说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侵权责任与工伤赔偿竞合 ----侵权已获赔,工伤再主张?
作者:乔磊来源:陕西榆林律师乔磊

前言 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遇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在肇事车主已经赔偿各项损失的前提下,其能否再向所在单位主张工伤待遇赔偿呢?先让我们来看一个小案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