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赠与情人财物 妻子可以要回吗?

来源:内蒙古高院

文章摘要
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出现“移情别恋”甚至私自给予情人金钱、财物,那么另一方可以去追索吗?近日,赤峰市巴林左旗法院审理了一起典型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引发的赠与纠纷案件。

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出现“移情别恋”甚至私自给予情人金钱、财物,那么另一方可以去追索吗?近日,赤峰市巴林左旗法院审理了一起典型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引发的赠与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杨女士经营着一家饭店,被告张某系饭店服务员,在其打工期间与杨女士的丈夫宋某发展成情人关系。这期间,宋某给张某多次微信转账合计3.4万余元,也购买过项链、衣物、化妆品等礼物。事情暴露后,杨女士一怒之下将张某、宋某告上法庭。
被告张某辩称,“我在他家饭店做服务员工作,宋某给我的转账都是我的工资。”
原告杨女士认为,“宋某给张某的微信转账里均有备注‘宝贝’‘老婆辛苦了’‘情人节快乐’等字样,足够证明双方是两性关系,况且饭店员工工资是有财务部门专门发放的。”
被告宋某,“我承认和张某属于情人关系。”
法院审理
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时应协商一致,宋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张某侵犯了妻子杨女士的权益。此外,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张某产生婚外情,张某明知宋某尚有配偶仍与其交往,二人的行为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
综上,在未经杨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宋某的赠与行为侵害了杨女士的合法权益,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应确认宋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情人张某的行为属无效行为,被告张某基于无效的赠与行为所取得的财产3.4万余元,依法应予返还。
法官提醒
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赠与虽是一种你情我愿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出轨一方对第三者的赠与行为严重破坏了婚姻彼此忠实的价值基础,损害了配偶方的情感和财产权利,违反公序良俗,败坏社会风气,不能得到保护。而作为他人婚姻内的第三者,既会受到社会舆论和道德的谴责,最后还会落得“人财两空”的尴尬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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