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突发疾病视同工伤吗?工伤认定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基本案情 赵女士系某广告公司策划总监,某日上午,赵女士在与客户开会期间,出现身体不适就停止工作要回办公室休息,但是同事发现赵女士面色难看,呼吸急促,于是公司紧急将赵女士送医就诊。

基本案情
赵女士系某广告公司策划总监,某日上午,赵女士在与客户开会期间,出现身体不适就停止工作要回办公室休息,但是同事发现赵女士面色难看,呼吸急促,于是公司紧急将赵女士送医就诊。医院经抢救,当日下午宣布赵女士临床死亡,并作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赵女士的死亡原因为心源性休克。
一个月后,赵女士家属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社保部门认定赵女士的情况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视同工伤。广告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赵女士被视同工伤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
2、发病造成的结果为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案中,赵女士在与客户开会期间身体不适,因此属于工作期间发病的情况。在广告公司送医抢救后,当天即宣告死亡,亦符合“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
赵女士应予认定为视同工伤。
相关标准
哪些情况能认定为工伤?
1.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劳动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加班工作的工作时间,都属于工作时间。
【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场所;劳动者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单位以外的相关场所;劳动者因工作需要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场所,都属于工作场所的范围。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遭受的事故伤害;在工作过程中临时解决合理的生理需求时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的意外伤害,都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一段时间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该暴力等意外伤害应与履行工作职责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上下班途中】包括: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上下班路线。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符合上述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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