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第三方公司为债务人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增信措施的情形时有发生,对该等增信措施的性质如何认定,此前多有争议。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简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小师妹带大家分享高庭所汪志辉律师对此的分析。
一、具体规定
《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
1、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的,按保证处理;
2、具有加入债务或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的,按债务加入处理;
3、难以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认定为保证;
4、不符合上述三种情形的,按承诺文件内容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
二、具体分析
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我们对公司作为第三方出具的增信承诺文件的效力逐一分析:
1、增信承诺视为保证
增信承诺视为保证的,出具该等增信承诺文件自然应按公司对外提供保证的流程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应依照章程由股东会(股东大会,下同)或董事会作出决议方可。对该等增信文件的效力认定,应依《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七、八、九条规定。
2、增信承诺视为债务加入
增信承诺视为债务加入的,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3条规定,债务加入的效力认定参照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规定处理,因此亦应依照章程由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决议方可。对其效力的认定,同样应依《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七、八、九条规定。
3、增信承诺既非保证又非债务加入
增信承诺既非保证又非债务加入,应按承诺文件内容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的,如何认定其效力尚没有明确规定。然公司作为第三方,为债务人利益向债权人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增信措施,本质上是为他人利益而给自身设定负担,即使其在义务内容或责任承担的方式上与保证有所区别,但同样有损公司利益并间接损害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我们认为,对公司提供该等增信承诺亦应予以限制,应当参照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规定由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决议,对该等增信承诺文件的效力,也应参照《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七、八、九条规定予以认定。
三、总结
在此,我们特别提醒各位债权人,在接受第三方公司的增信承诺文件时,必须要求公司根据章程提供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如该公司是上市公司(包括新三板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还必须在证监会指定的平台公开披露增信承诺,否则存在增信承诺文件被认定无效的重大风险。
第三方公司增信承诺的效力分析
作者:汪志辉来源: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

实践中,第三方公司为债务人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增信措施的情形时有发生,对该等增信措施的性质如何认定,此前多有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