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的依据和注意要点

来源: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有关财产纠纷的案件,经常会用到财产保全这一法律措施和程序,但这一措施并不是可以随意、任性使用的,需要符合和满足一定的条件程序,不然,很可能在赢了诉讼之后又陷入新的侵权诉讼中:因为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当

有关财产纠纷的案件,经常会用到财产保全这一法律措施和程序,但这一措施并不是可以随意、任性使用的,需要符合和满足一定的条件程序,不然,很可能在赢了诉讼之后又陷入新的侵权诉讼中:因为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当而导致对方以财产保全错误为理由要求侵权赔偿。
采取财产保全的主要法律依据和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的程序和注意要点
财产保全的程序并不复杂,但有一定的流程:
一,提出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
注意要点:在主体上,被申请人一定要是诉讼的被告或债务的承担人,避免申请对象错误。在时间上,可以在起诉前、起诉的同时、诉讼期间、诉讼结束申请执行前等任一时间点提起财产保全的申请,但诉前保全要注意30天的起诉期限要求。在形式上,虽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但实务中都需要按照书面申请提起。在效果上,最好能够在提起申请前,列明对方的具体财产线索,包括房产、存款、股权、股票债券等等财产权益,而不论该财产是否存在担保物权,如此法院可以更迅速和准确的进行财产保全。
二,提供财产担保。
注意要点:实务中,提起财产保全基本都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财产,且担保财产被查封冻结的期限一般较长,因此在提起保全前,申请人应筹划好以什么财产进行担保;一般对于金额较大的,可以通过自有房产、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不妨碍正常的生活生产经营的财产进行,小额的可以以银行存款、担保公司担保、其他物的担保等进行,避免担保财产选择不当给自身带来新的阻碍和不利。
三,法院受理并做出查封保全裁定。
注意要点:在提起财产保全后,要及时跟进了解法院的裁定情况,并及时与法官取得联系,了解法院进行查封保全的时间,是否需要申请人的协助等,同时申请人也要尽量提供准确可靠的被保全人的信息和财产线索。
四,法院依据裁定查封、冻结、扣押有关财产。
注意要点:在法院具有多项查封保全财产的选择时,由于查封保全的范围有一定限制,申请人应与法官保持沟通,请求其优先查封诸如存款、房产、股票债权等财产,就是选择易变现、无他项权利、价值稳定的财产进行优先查封,以减少未来可能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阻碍因素。
五,法院通知当事人查封保全情况。
注意要点:申请人在收到查封保全情况通知书后,可以通知对方,并与对方进行沟通谈判,以解封财产、撤回诉讼等为条件换取对方的和解或履行,毕竟财产查封会给双方都带来一定的影响或利益成本;其次要准确标记查封保全的到期时间,及时在到期前提请续封。而被查封人在收到通知后,必要时可以向法院财产保全裁定的提请复议,也可以主动提供其他财产将被查封的重要财产或影响生产生活的财产进行置换查封,根据诉讼情况的分析也可以主动与对方进行沟通协调,以减少不可测的诉讼影响和诉讼成本。
综上,财产保全是一把双刃剑,只有正确的使用,遵循财产保全的程序,尽量合理筹划,才能减少财产保全给自身带来的不利因素,增加财产保全在诉讼中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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