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路径保障,助力投资人平稳落地破产重整项目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引 言 在并购重组领域中,投资人时常会关注破产重整项目中,以较低的交易对价取得较为优质的并购资产。
引 言
在并购重组领域中,投资人时常会关注破产重整项目中,以较低的交易对价取得较为优质的并购资产。然而,一旦目标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势必意味着经营出现了较大的风险状况,投资人的投资风险也显著增加,那么如何在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有效促进重整的有效落地,成为投资人参与破产重组项目的关键。
本文小编将着重强调重整投资人的五项路径保障,以保护重整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吸引重整投资人进入重整企业。
1 路径保障一:信息获取
重整企业在寻找重整投资人的同时,重整投资人也在寻求较好的投资项目,重整投资人可以通过公告、平台等方式了解投资项目。全面的获取信息要求管理人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情况实际上决定着投资人作出是否参与和投资重整企业。具体而言,重组投资人信息获取的途径有以下两种:
(一)要求管理人提供重整企业的基本资料

(二)对重整企业进行全面尽职调查
获取基本资料后,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人向管理人递交投资书及相关证明资料、缴纳保证金后,可以申请对重整企业进行尽职调查。重整投资人一般从法、财、商三方面启动尽职调查程序。法律尽职调查一般由投资人聘请律所进行,从企业法律架构和目前的法律风险和整改方案等层面提出建议,重点调查以下几点:

2 路径保障二:债权异议的提出
对于破产债权的审查和确认属于管理人的重要职责,债权人申报债权后,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应进行审查并登记造册,再由法院裁定确认,期间若债权人或债务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异议,然而我国现行《破产法》并未赋予重整投资人提起债权异议之诉的权利。
针对此项重要权利的空缺,重整投资人可通过以下方式间接处理:
(一)督促管理人说服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提起债权异议之诉;
(二)在后续投资协议中约定对方的义务与违约责任;
(三)发生不可挽回的损失时,可依据《破产法》第130条管理人未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之规定请求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 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路径保障三:参与重整计划
目前企业进入重整程序只有两种管理模式,即管理人管理模式和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并未赋予重整投资人的参与制定重整计划的相关表规范。
然而重整计划是重整投资人决策是否参与投资的重要依据,重组投资人时常也可通过指导债务人、管理人或以提建议的方式,影响或间接参与重整计划的制定。例如,重整投资人为恢复重整企业的经营能力,除提供资金支持外,也需要剥离低效资产、注入盈利资产来解决亏损问题,此时重整投资人可向管理人提供经营方案作为重整计划的内容。
4 路径保障四:投资资金安全控制
公司重整过程中形式上管理人对公司进行控制,实际上是由债权人会议控制公司的具体经营运转。在此期间,重整投资人为防止投资失败,大多会提前介入并控制重整企业具体的经营活动,实践操作中可在重整投资协议中通过条款的设计与安排对公司经营实施控制,如:
·重整投资人可约定在一定期限内控制投资总量、分次汇入投资款、形成良性循环,每次汇入投资款时投资人对重整企业进行评估;
·重整投资人可设计违约条款、撤回投资条件,一旦触发上述约定,则可以行使相应权利;
·重整投资人可约定采用专门账户监管、明确重整企业义务、设计违约条款等方式对重整中的经营管理予以控制。
5 路径保障五:积极应对债权人延期申报债权
债权申报期限具有确定债权数额、固定债权规模和防止程序拖延的功能,同时对认定债务人的偿债能力、降低重整投资人的投资风险具有重要意义。《破产法》规定逾期申报债权时,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实体受偿权依然存在,仅产生补充申报增加的费用和部分程序性权利丧失的法律后果。针对此类或然风险,重整投资人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应对:
1.向管理人提出提高补充申报的成本与费用的建议;
2.在重整计划中明确为未申报债权预留偿债资金。常见的计算预留债权方法:通过整理债务人的相关法律文书核实债务;与法人、公司实际控制人等谈话核实债务;与审计机构、法人或实际控制人三方对审计结果的应付款项进行核实等;
3.监督协助破产管理人严格审核债权申报情况,有效行使抗辩权,避免破产企业债权基数增加异常。
众所周知,重整投资人在企业重整程序中的地位十分重要,尽管法律、司法解释明确保护重整投资人的相关权益的规定较少,但为了盘活企业、激发经济拉力,重整投资人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也可通过多渠道多路径,最大程度上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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