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中对可拯救企业的识别

来源: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破产重整不单单对债务人进行债务减免和财务调整,更是挽救陷于困境的企业一项制度。

破产重整不单单对债务人进行债务减免和财务调整,更是挽救陷于困境的企业一项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4日印发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第14条规定:“破产重整的对象应当是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的困境企业;对于僵尸企业,应通过破产清算,果断实现市场出清。人民法院在审查重整申请时,根据债务人的资产状况、技术工艺、生产销售、行业前景等因素,能够认定债务人明显不具备重整价值以及拯救可能性的,应裁定不予受理”。
那么如何识别企业是否具有可挽救的价值,该《会议纪要》并没有明确地给出可衡量的标准,识别企业具有可挽救的可能,应当把握存续价值远远超过清算价值的原则。清算价值是指企业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后,企业的个别财产零散处分时的重估价值之和,它反映了一个破产企业的最低估值,清算价值在审查时便于评估。但存续价值就不便于直观判断,面对一堆“烂账”,无论是法院还是管理人,都无法像专业的投资人一样审视、分析每一个破产企业的存续价值。为了便于识别,本文尝试用一些相对容易衡量的维度作为识别时的参考:
一、企业自行情况
(一)从企业类型划分
1、服务型企业。包括贸易类企业、代理类(知识产权代理、记账等)企业,设计文广类,咨询类企业等,劳务服务企业等,这类服务型企业大多采用轻资产运营模式,大多数的资产是无形的资产,包括熟练的服务人员、品牌等。一旦陷入危机,这些无形资产将丧失其原有的价值,市场、客户对的担忧和顾虑、不满远远高于对其的信任。在企业外部,服务型企业在市场中,与竞争对手所提供的服务并没有显著的本质的差别,因此这类服务型企业通常不具备挽救价值。
2、生产型企业。生产型企业分为中间加工生产企业和研发生产型企业。中间加工型企业包括贴牌生产、来料加工等类型,通常这类企业没有自有的流水线、厂房,可替代性非常高,这类企业通常也不具备挽救的价值。二研发生产型的企业通常有研发团队和技术储备,有较为固定的上下游协助关系,熟练的工人,营销体系和客户资源,这类企业受困时普遍具备挽救价值。
3、民生服务类企业。例如航空企业、公用事业企业,房地产企业。这类企业涉及的供应链、客户群体庞大,一旦进入破产清算将使大量上下游企业和普通民众利益严重受损,因此该类企业应优先考虑予以挽救。
(二)企业规模
从企业规模上看,特大型、大型企业以及上市公司通常有明确的主营业务,获得了相应的行政许可、特许经营权、市场准入牌照等,拥有成熟且稳定的上下游协助关系、营销体系和客户资源,这类企业具有挽救价值。
小微企业基本不具备破产重整的意义。
中型企业的不确定因素太多,是否具备挽救价值需要通过更多方面的考量,更多证据材料的论证。
二、企业是否还在继续经营
有两个主要原因造成企业受困,一是财务灾难,二是主营业务受限。
财务灾难包括出资人抽逃资金,投资人收回投资造成企业的财务困难,包括企业因经营、研发、投资、融资或担保造成资金链断裂等等。如果该企业还在继续经营,维系原材料的供应和产品的销售,维系着流水线和熟练工人,它所管理或支配的营业资源仍然存续,那么即使因为财务原因导致陷入困境,仍然具有有拯救的价值的。如果财务灾难已经导致企业人员流失、设备因保全措施而耗损严重,停产停业超过一定时期,就不再具有可挽救的价值了。
主营业务受限,包括受到行政处罚使得无法开展经营,或者未取得要开展经营而需要取得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等,或者市场对其品牌、质量的严重质疑。主营业务受限也就不再具有可挽救的价值了。
三、企业的核心资产是否可再利用
企业的核心资产包括一些专有技术、专利权、市场准入拍照、上市公司融资外壳、特殊经营许可等。虽然在政府层面不认为这是可以进行市场转让并获得货币对价的,但目前的市场上其决定或辅助企业营业与盈利的实施仍然可以得到市场的承认,是不以政府或个人意志为转移的。这些核心资产可以通过招募新战略投资者、实质性出售,或者资产与业务重组再利用的,那么该企业就具有挽救的价值。
法院在审查是否具有挽救价值时,可以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等进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后通过这几个维度进行简易的识别。之所以进行简易的识别,是在于法院不能也无法在审查时就替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作出决定,只要能根据听证意见从一般认识的角度识别即可,至于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则应交由管理人和债权人。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