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的新机遇与新挑战
简介
第七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于2013年在重庆举办。尚权律师事务所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合作主办此届论坛。此时,恰逢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一周年。这一年内,这部法律的修改给刑辩领域带来了许多变化,困扰刑辩界多年的“三难”有了很大改观,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正所谓“机遇与挑战”并存。因此,本届的主题是“刑事辩护的新机遇与新挑战”。在本届论坛上,尚权律师事务所所做的“新刑诉法实施状况调研成果”介绍成为论坛的一大亮点,得到与会专家及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立法和司法机关相关负责人的好评。
论坛实录精选(以下职务为当时职务)
关于:检察监督与辩护权利的保障
李昌林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大家好!
前面几位发言人的发言,有一些观点我是非常赞成的,有一些方面我保留自己的意见。
如林主任所讲的检辩关系,我们一直在检察院,利用各种机会传达这种观念——律师和检察机关之间虽然是对手但不是敌人。
怎么看待这个关系,我觉得首先要理解,这个问题非常重要。
参加刑事诉讼法年会,很多次碰到资深的律师,每年谈到同样的话,我们的律师是精英,但怎么总是有怨妇情节?
中国的法院还不是我们学理意义上的法院,检察院也不是学理意义上的检察院,检察院和法院都面临着很多的苦衷,律师抱怨的时候有没有想过,检察院、法院的日子是否好过?谁对司法公正做出的贡献更多?这个值得进行思考。
所以要理解,要理解这是目前的立法,这是目前的司法现状。如果不能理解,那就只能抱怨,不会有进一步的见解。
我认为,面对问题,我们需要建设,仅是抱怨没有用。所以,第二个问题是应当建设,抛弃怨妇情节,要为下一步更多的细微之处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这个建设应该是这样的,要形成合力。刚才,诸位也都提到了这个问题,这些年来的司法改革,是吃独食,公、检、法都是各搞各的,老死不相往来,生怕成果被其他机关抢去。学界也在吃独食,学界也形不成合力。
我们都作了一些努力,在立法通过之前,侦查阶段律师介入百分之百,保证了律师如果受到任何干扰,就可以跑到检察院,检察院就去收拾公安机关。
律师也许善于跟法官打交道。但是在侦查阶段,在审查起诉阶段,这种介入,它能发生什么样的作用,能提什么样的意见,其实他们也不清楚。
现在,我还在关心的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审查终结后是否能做到电子阅卷。我们希望实现这样的目标,尽管道路漫长。
在座各位律师很多都是精英,不能以你们的标准要求检察官、法官,这是不太现实的。反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官也用他们的标准要求律师,同样会产生许多抱怨。
关于:辩审关系的新发展
李昌林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大家好!
辩审冲突绝对是一个坏事。但我认为,在中国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所出现的个案中的辩审冲突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是中国刑事审判制度进步的表现,同时也深刻地反映或揭示了中国刑事司法的软肋或者最致命的缺陷。这不仅是律师的问题,也不仅法院的问题,而且还是司法缺陷症状的集中爆发。
就其进步而言,我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看:
第一方面,辩审冲突表明,法院现在开始重视辩护意见了。
刚才,成主任批判的是这样的法官,誓死捍卫说话的权利。但是,不接受你的观点。以前,很多辩护人在法庭上激情地演讲3个小时、5个小时。但是,拿到判决书的时候发现,关于辩护人的意见本庭不予采纳。辩护权利是保障了,但是,辩护人的意见没有实际上采纳,只是走过场。
最近一段时间,要求法院在审判中重视辩护意见,尤其在判决书中对辩护意见有所回应,这是在开始重视辩护意见。
第二方面,辩审冲突也表明,中国的律师已经不再是法庭上一个被动的表演者,而是力求维护当事人及其自身诉讼权利并积极影响诉讼最终结果的主体。
中国有很多著名的刑辩律师,很多案子做得非常好,可能并不是在法庭上为当事人进行了有效的辩护。中国有一句古话叫“打官司就是打关系”。今天,我们在座的律师当中,所办理的案子有多少是辩护来的?多少是靠关系“关”来的?以前,中国很多律师辩护确实也是按照这个规则进行的。现在,很多的案子表明,中国的律师靠证据、靠权利,而不是靠后台,这也是一种进步的体现。
第三方面,目前,很多发生辩审冲突的案子,都是就程序问题提出异议,尤其是非法证据的排除。在中国以前的法庭上,程序是不会纳入诉讼当中的。但是,自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行以来,非法证据的问题解决了,才可以解决被告人有没有罪的问题。
这种程序的合法性看似是解决某一证据的合法性,但实则是解决了整个国家权利尤其是侦查权行使的正当性问题。表面上是在审理证据,实质深处是在审理中国的警察。这在以前的中国背景下是很难想象的,只有行政诉讼才能出现的现象,同样出现在刑事诉讼中。
从这三个方面来看,中国刑事诉讼法正在告别实体法附庸的地位,走向独立。
关于:刑事辩护与媒体关系
韩旭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教授)
我认为这个主题——“刑事辩护与媒体的关系”非常好,也很有意义。同时,这个主题也最具有争议性,最具有挑战性。
过去,我们的目光聚焦在审辩关系、控辩关系以及司法机关与媒体的关系上,而很少关心律师,尤其是刑辩律师与媒体的关系。社会进入网络时代,网络社会的法律人对有关案件的披露和规则缺乏一个规制。
现在,我们国家关于规范律师与媒体关系的规则有哪些?
我国《律师法》第38条,严格说,这不是对律师与媒体关系的规定。
我注意到,2004年,全国律协颁布的《律师职业行为规范》试行已经废止。2009年的已经修改,第162条和第163条规定“律师不得于公开场所发表轻率言论”、“在诉讼终结前,承办律师不能通过传媒对案件进行公开发布损害司法公正的言论”。现在,虽然这两条已经废止,但是,这是调整律师和媒体之间关系的规范性的文件。
法院修改的时候删去几条,把谨慎的司法评论这一条去掉,是非常可惜的。
就目前《律师职业行为规范》第74条而言,仅是规定同行不能诋毁,而与媒体打交道怎么去处理的规定是缺乏的。
地方性司法机关是有些规定的,利用网络媒体、社会舆论干扰司法活动这种行为。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对律师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案件、指导性案件有一个规定,律师办理敏感案件,不得使用网络进行炒作。
总体上看,目前呈现的特点,第一是规则数量有限;第二是内容粗浅、简陋;第三是法律效率低。现在的规则,主要是规定法庭内的言论,对法庭外的规定却很少,所以导致实践中大量不规则言论的发表。
国外在这个问题上的规则,如美国律师协会在2004年发布的规则中,一个基本的原则就是,对裁判程序如果有产生严重损害的重大可能,不允许发表程序外的言论。
同时,尽管存在A款的规定,可以对一些事情发表言论,如一些诉讼请求,美国学者称之为“安全港湾”条款,在律师连带责条款,同样受到辩护律师一样的约束。
最后回到本土,理论的研究,一定要与中国当下需要解决的问题相符合。
什么是轻率言论?
我通过自己的经验提出了十大规则,律师在庭外发表言论的时候,要把握十个规则:(1)委托人授权统一规则;(2)程序事项规则;(3)隐私权保护规则;(4)同业互敬规则;(5)反之回应规则;(6)司法公信规则;(7)品格规则;(8)第三人规则,即非涉诉律师规则,因为本案的律师通过阅卷、会见获得相关信息,具有局限性,所以程序外的言论更可能具有权威性和可行性;(9)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规则;(10)诚实性规则,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在技术操作上面,很多律师问起诉意见书能否在网上公布?我们说,提交给新闻媒体的信息只能是法院的裁判文书,因为司法公开要求的只是公开的法院的裁判文书,而辩护词包含了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公开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刑事权利。
随着程序的开展,辩护意见也可能随之调整。所以,起诉意见书、起诉书的提前公布,也可能误导公众先入为主,有可能随着诉讼的进程,对当事人会宣告无罪,被不起诉将会对今后的生活带来不利的影响。
越是敏感性高、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律师更要谨慎,不能影响独立公正的审判。一旦发现违规,就要给予处分,我们要尽快建立完善的规则。
第七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刑事辩护的新机遇与新挑战
作者:尚权律师事务所来源:尚权律师事务所

刑事辩护的新机遇与新挑战 简介 第七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于2013年在重庆举办。尚权律师事务所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合作主办此届论坛。此时,恰逢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一周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