猛犸资产之后如何规范私募基金募集?

来源:道可特法视界

文章摘要
摘要: 近日,据媒体报道,猛犸资产旗下私募基金产品“光辉岁月”报酬提取事件闹的沸沸扬扬,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也于2016年3月14日公告称介入调查此事件。

摘要:
近日,据媒体报道,猛犸资产旗下私募基金产品“光辉岁月”报酬提取事件闹的沸沸扬扬,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也于2016年3月14日公告称介入调查此事件。
近日,据媒体报道,猛犸资产旗下私募基金产品“光辉岁月”报酬提取事件闹的沸沸扬扬,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也于2016年3月14日公告称介入调查此事件。目前,各方争议焦点之一是对基金合同关于报酬提取的条款的约定及理解。道可特律师认为,这一争议也反映了在私募基金募集阶段,投资人与管理人就产品架构的理解、信息沟通的机制还存在一定的漏洞和缺失。
从相关媒体已披露的内容来看,猛犸资产“光辉岁月”产品采取了较长的封闭期(超过一般的半年),并在此封闭期内采用高水位法并且是缩减份额的方式计提业绩报酬。严格来说,如果没有涉及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的禁止性规定,则此种产品设计仅仅是有倾向性而已,当然最终的结果认定仍需等基金业协会调查及处理结果。
撇开其他问题,双方目前争议的症结在于,产品募集期间,签订基金合同的双方——投资人及基金管理人,是否真实、全面、深入、准确地就该产品架构进行了充分交流并达成无疑义的一致意见。要知道,就我们专业律师所接触的这类产品合同,动辄2-3万字是家常便饭,更不用提,合同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且通篇充满专业术语,对普通人来说更有佶屈聱牙之嫌。如何让投资人在产品募集期即有产品风险及可能遇到的情况有全面、深入的理解,是摆在监管及制度设计层面的一个问题。
早在2015年12月16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已下发《关于就<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针对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及人员资质、特定对象调查、基金推介、合格投资者确认及基金合同签署(包括投资者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等事项进行了规范,但是其更多的是针对防范公开推介、虚假宣传、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私募基金产品等非法募集行为。
而猛犸资产事件反映出来的问题,对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在符合合法募集的前提下,提出了更高的募集质量要求,即,如何减少投资人对产品结构的误解、忽视,给予投资人正确的心理预期,使其更好的理解产品的风险与自身承受能力的匹配程度?
对此,道可特律师建议,在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中,增加对私募产品推介的细化规范约定,特别是对产品风险、产品结构具体内容(重点如投资范围、投资模式、费用提取及承担、收益分配及方式、封闭及申购赎回等)需要进行详细的推介规定。当然,鉴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在基金募集过程中,与该监管要求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也可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引入类似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立的中介机构,承担一定的释明及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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