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不宜径行以违法建筑为由不予补偿

来源:疑难案件研究院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 现行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本质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征收,并由国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的制度,对于因历史原因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房屋,行政机关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情况下,不宜

裁判要旨
现行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本质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征收,并由国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的制度,对于因历史原因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房屋,行政机关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情况下,不宜认定为违法建筑。行政征收中,应当综合考量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历史原因、土地价值、房屋用途和周边类似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不宜径行以违法建筑为由不予补偿。
1、案例索引
A公司、雨湖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案
案 号:(2020)最高法行申13015号、二审判决(2020)湘行终204号(2019)湘03行初48号
2、基本案情
● 富强村委会村办企业富强冷作厂建成于1981年,无相关审批手续。2006年9月15日,原告A公司作为乙方,分别与作为甲方的富强村、富强冷作厂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租赁富强冷作厂的场地开办工厂,合同约定“乙方自造房屋在合同期内,如国家需要拆迁,其拆迁费归乙方所有。”合同签订后,A公司租赁了富强冷作厂所有的3号砖木厂房(226.6㎡)、1号砖架厂房(451.4㎡),并在自建了厂房及食堂共计321.3㎡,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原告实际交纳租金至2012年10月。2011年6月,因城际铁路项目建设,A公司租赁的房屋及自建的厂房被划入征收范围,被告下设的临时机构城际铁路建设指挥部对富强冷作厂及原告自建的房屋进行了征收,认定批准建筑占地面积为1166.575㎡,砖混结构(木)结构,一、二层楼房,实际丈量面积为1282.74㎡,合法房屋面积为1282.74㎡,补偿款合计为3538184元。富强村委会在该安置通知书上确认签字盖章,铁路建设指挥部向村委会转账支付富强冷作厂房屋补偿款350万元。A公司不服上述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于2016年9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裁判要旨
● 现行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本质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征收,并由国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的制度,对于因历史原因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房屋,行政机关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情况下,不宜认定为违法建筑。行政征收中,应当综合考量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历史原因、土地价值、房屋用途和周边类似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不宜径行以违法建筑为由不予补偿。本案中,A公司未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国土、建设规划部门的审批,更未依法办理产权登记,不能认定涉案厂房已转化为合法建筑。但是,涉案厂房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取得了土地所有人村委会同意,也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和支持。A公司基于对政府相关部门的信赖对涉案厂房的建设使用所作的相应投入,依法应予合理补偿。二审判决基于公平合理补偿原则,撤销一审判决、雨湖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A公司未经登记建筑等相关补偿事项的通知》,责令政府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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