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隐匿个人信息、规避法律限制等不同的出发点,实际股东不愿意将自己的身份信息登记公示,而是采取委托其它自然人或者公司代为持有其股份,并通过系列的协议安排,实质行使股东权利、享受股东投资回报。
在中国,这种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的方式被称之为股权代持,而在英美法下,代为持有股权的人或公司通常被称为代名股东(Nominee Shareholder),通过代名股东协议方式确定实际受益人和股权登记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无论股权代持亦或是代名股东,其所指内容大致相同,然而不同的法系或者国别,股权代持的性质和所受保护程度不同。
如中国的民法典和公司法对于股权代持的态度是一致的,即在不违反法律效力性规定的前提下,股权代持行为原则上是合法的。
然而缅甸法律对待股权代持的效力问题,已经从一种模糊状态逐渐变为清晰,即原则上股权代持不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缅甸合同法,如未被合同法明确规定为无效且符合缅甸相关生效法律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如书面形式、见证人见证、合同文件登记要求等),具备缔约主体资格的各方基于自由意志签署的具有合法对价和合法的标的的协议均为合同。在缅甸法下,导致协议或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协议的含义不确定或不能被确定的,合同主体不适格,双方主体对协议关键事实的错误,被要求履行不可能的行为或者作为生效前置条件的条件不可能实现,合同没有对价,限制婚姻、交易或者诉权,具有赌博性质合同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违法等。
因此在以往的实践中,我们从法律角度分析,认为在没有违反合同法或其它法律限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股权代持协议在缅甸是有效的,而缅甸公司登记机关对于股权代持在原则上也是持放任态度。由于缺乏司法裁判的印证,这一阶段股权代持的效力处于一个模糊状态。
然而,2023年缅甸投资和公司管理局以2023第7号指引对代名董事和代名股东相关问题进行了进一步规定。对于代名股东,该指引明确任何股东持有的股份必须提交登记官进行登记并同时登记在由公司保管的股东名册上。该指引还强调,缅甸不允许以代名股东进行登记,只有提交登记官进行登记并登记在由公司保管的股东名册上的人或公司才能被认定为实际受益人。
我们注意到,一些外国投资者为了管理、沟通的便利,或者规避法律限制,在缅甸采取股权代持的方式进行投资和经营。在2023年第7号指引出台前,我们认为尽管存不确定性风险,但是采取一定风险规避的技术性措施,股权代持是一种选择,然而指引出台后,采取股权代持的方式在缅甸投资的风险陡增,一旦出现风险实际受益人的权利将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
缅甸股权代持的效力问题
作者:刘鹏程来源:东南亚法商参考

基于隐匿个人信息、规避法律限制等不同的出发点,实际股东不愿意将自己的身份信息登记公示,而是采取委托其它自然人或者公司代为持有其股份,并通过系列的协议安排,实质行使股东权利、享受股东投资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