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无形资产是相对于有形资产的一个概念。企业所得税法及会计准则将无形资产定义为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一、无形资产的具体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二)《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无形资产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则认为具有可辨认性:
1.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2.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三)《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或者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可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对于企业自创的商誉,以及未满足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其他项目,不能作为无形资产。
(四)《小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17号)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
二、无形资产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无形资产的确认及其计量对企业所得税有很大影响。因企业所得税法及会计政策对无形资产的单价标准均无规定,企业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自行确定。
(一)无形资产的确认
会计政策规定企业确认无形资产必须同时满足资产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及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等条件。
实务中,无形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
商誉虽然在实务中作为无形资产核算,但是认为自创商誉不同于外购商誉,其成本不能可靠计量,因此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客户关系、人力资源等,由于企业无法控制其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不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不应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
企业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刊头、客户名单和实质上类似的项目支出,由于不能与整个业务开发成本区分开来,这类项目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二)无形资产的计量
无形资产应按成本进行的初始计量。企业最常见的可计入无形资产的是技术开发费,如果该费用为企业自主研发项目中的一部分,且支出计量为费用的计入当期损益;如费用支出计量为资本化,在达到资产可使用状态时计入无形资产。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自主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技术开发为委托研发项目,研发成功后技术所有权归委托方,研发费用超过企业自定的单价标准,计入无形资产,如未超过单价标准,计入当期损益;如果研发成功后委托方有一定的使用年限,则在使用年限内按期摊销费用。
无形资产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作者:祝辉来源: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

前言 无形资产是相对于有形资产的一个概念。企业所得税法及会计准则将无形资产定义为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