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印书馆诉华语教学出版社商标侵权并获胜诉——《新华字典》拒他人打“擦边球”

来源: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备受关注的“新华字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有了最新进展。

备受关注的“新华字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有了最新进展。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原告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下称商务印书馆)诉被告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语教学出版社)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华语教学出版社立即停止使用商务印书馆的“ 新华字典”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行为,以及与《新华字典》(第11 版)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相同或近似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商务印书馆经济损失300 万元及合理支出27 万余元。
创立于1897 年的商务印书馆是我国出版界历史最悠久的出版机构之一,在辞书、古籍、学术著作、教辅图书等领域出版了大量书籍,《新华字典》就是其代表作之一。华语教学出版社则主要出版专业对外汉语教学图书。
2016 年,商务印书馆发现,华语教学出版社擅自生产和销售打着“新华字典”名义的辞书,例如,实用《新华字典》(全新版)、实用《新华字典》(修订本)、学生《新华字典》(双色全新版)等,华语教学出版社的部分字典与商务印书馆在先出版的《新华字典》(第11 版)特有的包装装潢高度近似。商务印书馆认为,华语教学出版社的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此类字典系商务印书馆出版,容易导致市场混淆;并且,相关证据显示,华语教学出版社的行为事实上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市场混淆。为此,商务印书馆一纸诉状将华语教学出版社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索赔340 万元。
近年来,随着企业的品牌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商标侵权纠纷逐渐增多。与其他商标侵权纠纷不同的是,该案涉及文化产品。文化产品商标代表着产品的品质,对于文化产品的商标保护不仅体现了对商标权人利益的尊重,同时也是对文化产品质量的保证。有业内人士指出,“新华字典”背后代表着文字含义的精确性,该案也给从业者敲响了警钟,辞书作品商标保护不容忽视。
双方争辩四大焦点
在庭审现场,原告和被告围绕“新华字典”是否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 新华字典”是否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新华字典”作为商务印书馆的未注册驰名商标给予保护是否会破坏出版行业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损害知识的传播,华语教学出版社是否因擅自使用《新华字典》(第11 版)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等四大焦点问题展开了辩论。
在“新华字典”是否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问题方面,法院认为,显著识别性是商标的基本特征,是一个标识可以作为商标的基本属性。只有具有显著特征的标识才能发挥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进而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在该案中,“新华字典”具有特定的历史起源、发展过程和长期唯一的提供主体以及客观的市场格局,商品名称已经在相关消费者中形成了稳定的认知联系,具有指示商品来源的意义和作用,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
关于“新华字典”是否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的问题,法院认为,从相关公众对“新华字典”的知晓程度来看,“新华字典”已经在全国范围内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从商务印书馆使用“新华字典”持续的时间和销售数量来看,“ 新华字典”近60 年间已经在全国范围内销售数亿册,销售量巨大,销售范围非常广泛。从商务印书馆对“新华字典”进行宣传所持续的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来看,“新华字典”已经获得较大的影响力和较高的知名度。从“新华字典”受保护的记录来看,“新华字典”已经多次受到保护。综合以上因素,可以认定“新华字典”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
关于“新华字典”作为商务印书馆的未注册驰名商标被给予保护是否会破坏出版行业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损害知识的传播问题,法院认为,商标法保护的商标权本身即为对商标独占使用的权利,这种独占使用针对的是商标本身,而非商标所附着的商品。即便给予商务印书馆“新华字典”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给予的仅为独占使用“新华字典”商标的权利而非出版相关辞书的专有权,不会因此直接造成辞书行业所谓的垄断,更不会因此破坏辞书市场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
“新华字典”作为商标,其商誉亦与其内容紧密相连,商务印书馆作为“新华字典”未注册商标持有人不仅享有权利,更承担了商标持有人对其提供商品质量的保障义务及与其驰名商标美誉度相称的传播正确汉语知识的社会责任。将“ 新华字典”作为商务印书馆的未注册驰名商标给予保护,不仅是对于之前商务印书馆在经营“新华字典”辞书商品中所产生的商誉给予保护,更是促使其承担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
关于华语教学出版社是否因擅自使用《新华字典》(第11 版)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而构成不正当竞争问题,法院认为,《新华字典》(第11 版)使用的装潢是对相关构成要素进行了独特的排列组合,形成了能够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相区别的整体形象,经过商务印书馆长期的宣传和经营,使得相关公众能够将上述装潢的整体形象与《新华字典》(第11 版)的商品来源联系起来,该装潢所体现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具有识别和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特有性。华语教学出版社在与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相同的辞典商品上使用相近似的装潢设计,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法院认为,华语教学出版社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记者分别致电原告和被告,双方均表示,该判决为终审判决,目前已经生效。
重视自身品牌保护近年来,知识产权愈发受到社会的重视,商标作为企业的一种无形资产,其价值日益得到彰显,尤其是一些知名商标,能够给企业带来巨大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不过,辞书作品商标却鲜有人关注。有业内人士认为,“新华字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有着重要意义,其能够引发社会公众关注辞书作品的商标保护问题。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何隽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辞书作为一种文化产品,其商标保护值得关注。不同于一般的物质消费,文化产品的商标所具有的区分功能体现得更为显著,影响也更加深远。消费者看重的是商标背后文化产品提供者所代表的品质,这种品质往往是隐形的。比如,“新华字典”背后所代表的对于文字含义精确性的保证。因此,对于文化产品的商标保护不仅体现了对商标权人利益的尊重,同时也是对文化产品质量的保证。
事实上,目前越来越多的文化企业开始重视对于自身品牌的保护。何隽介绍,比如,译林出版社致力于外国文学、人文社科等领域的图书出版,“译林”两个字代表着翻译质量,以及对外国文学作品欣赏品味的认可。江苏译林出版社有限公司目前已经在印刷品、期刊、办公文具、教育、译制、文化或教育展览等领域申请注册了“译林”商标,可以说围绕相关产品和服务进行了比较全面的商标保护。
目前,商务印书馆开始不断完善品牌保护措施。商务印书馆代理律师当庭表示,商务印书馆已提交“新华+图形”组合商标注册申请,在该案起诉后,商务印书馆已在第9 类科学仪器、第16 类办公用品、第41 类教育娱乐、第42 类科技服务上,申请注册了“ 新华字典”文字及图文组合商标,商标申请日期为2016 年5 月3 日。随后,商务印书馆收到来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新华+图形”组合商标已经获得核准注册。

——侯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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