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小明(化名)自1983年底起在一煤矿从事与煤尘接触的井下生产工作。2011年因患煤工尘肺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七级伤残等级,并享受了七级伤残补助待遇。
但2015年11月至12月期间,李小明在用人单位组织的职业病健康检查时发现其两肺间质纹理增重,疑似尘肺加重。李小明按照职业病诊断机构医院的安排,于2016年4月开始职业病升级医学复查,2016年7月完成第二次医学复查,2017年3月4日,医院出具李小明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结论为:职业性煤工尘肺二期。李小明随即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
2017年7月25日,经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李小明的伤残等级为四级伤残。但李小明已于2016年12月28日因达到退休年龄经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批办理退休手续。2017年1月起领取退休金。
李小明认为其退休时伤残津贴按七级伤残核算,其在退休前即进行职业病升级诊断,《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在其退休后才出具,提出应按四级伤残待遇标准补足退休金的差额,故向当地社保局申请补足其从2017年1月起退休工资的差额每月5341元。
当地社保局于2018年1月31日作出《关于李小明申请重新核算退休工资的答复意见书》,认为李小明“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领取伤残津贴待遇条件,不存在伤残津贴‘补差’问题”,答复其“我局不能为你办理关于重新核算退休工资的申请”。
李小明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当地市社保局作出的《关于李小明申请重新核算退休工资的答复》,由当地社保局补足李小明从2017年1月起退休工资的差额每月5341元。
审判结果
银川中院审理后认为,职工在退休前因患职业病而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应受非职工原因的职业病诊断期间受到影响。职工退休后停发伤残津贴领取养老金、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遂支持了李小明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获得物质帮助是工伤职工的一项基本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养老保险金与伤残津贴属于不同的社会保险待遇,是针对劳动者不同情形应当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的物质帮助。伤残津贴与养老保险待遇的衔接,是对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和五、六级伤残职工中用人单位难以为其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而言的。从功能区分来说,工伤保险保障的是工伤职工退休前的生活,而养老保险则保障工伤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后,只需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故缴费年限一般较短,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差额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条及《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均规定了职工退休后停发伤残津贴领取养老金、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的条款。
本案焦点是李小明的职业病升级诊断结论滞后于其退休时间,其四级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具时已开始领取退休金,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此种情形下是否可以要求追加其伤残津贴及养老保险差额待遇。
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前半部分内容“……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规定,不予考虑支付伤残津贴及养老保险差额待遇。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能断章取义,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割裂开去理解适用法律,该条款虽规定了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时还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要综合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考虑行政裁量的合理性原则,国家和社会针对劳动者不同情形提供的物质帮助的立法原则。
当地社保局以李小明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领取伤残津贴待遇条件为由,向李小明答复不予对其重新核算退休工资。该《答复》未尊重客观事实,即李小明在其工作期间,在用人单位组织的职业病健康检查时发现其两肺间质纹理增重,疑似尘肺加重。其后续均是按照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安排进行的职业病升级医学复查。其在退休前因患职业病而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应受非职工原因的职业病诊断期间受到影响。当地社保局的答复意见,未体现对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
行政合理性原则不仅对行政法的立法、执法起宏观指导作用,指导调整着整个行政执法行为,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直接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我国行政法学家王周户在《行政法学》中对合理性原则的论述为: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政府的行为应当符合法律的意图或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其具体内容应当包括:1.政府的行政行为应符合法律的立法目的。2.政府的行政行为应由正当的动机。3.政府行政行为应考虑相关因素。4.政府的行政行为应符合客观规律。5.政府的行政行为应符合公正法则。
因此,凡有有悖于法律目的的行为都是不合理的行为。行政行为不得违背社会公平观念或法律精神,不得存在法律动机以外的目的或追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活动中必须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身患职业病职工的合法权益更应保护
作者:银川中级人民法院来源:银川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李小明(化名)自1983年底起在一煤矿从事与煤尘接触的井下生产工作。2011年因患煤工尘肺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七级伤残等级,并享受了七级伤残补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