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带您了解疫情期的哄抬价格行为及处罚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自新冠病毒疫情爆发以来,中国人民万众一心,同“疫”敌忾, 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借机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种种行为。那么,您了解哪些属于哄抬价格行为吗?

自新冠病毒疫情爆发以来,中国人民万众一心,同“疫”敌忾, 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借机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种种行为。那么,您了解哪些属于哄抬价格行为吗?一旦出现,我们又如何去判断和规劝?哄抬价格行为将会受到怎样的惩处呢?
本文笔者将为您解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近日发布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价格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助您了解疫情期哄抬价格行为及其处罚。
《通知》明确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的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限。
一、根据《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发现利用疫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哄抬价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刑事犯罪: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达到《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标准的,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第(四)项,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三、对于没有达到《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标准的,虽然没有达到刑事犯罪的标准,但仍会受到行政处罚。
《通知》明确了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哄抬价格的非法经营行为如何进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
一、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价格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利用疫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哄抬价格,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二、市场监管部门对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应当附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三、市场监管部门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四、疫情防控期间对阻碍价格行政执法、暴力抗法的行为,公安机关要迅速介入,依法处理;公安机关工作中发现的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线索,要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认为特别重大的价格违法案件,可能涉犯罪的,要提请公安机关联合执法。
《通知》规定了触犯刑事犯罪的两个起刑点:一个是非法经营数额,一个是违法所得数额。
只要非法经营数额与违法所得数额任何一点达到《通知》第二条的标准,就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了。以《通知》第二条第(一)项为例,只要行为人非法经营数额达到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就涉嫌构成刑事犯罪,而不管违法所得数额是否达到一万元以上,同理,只要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一万元(含一万元)就构成刑事犯罪,而不管非法经营数额是否达到五万元。
提问 解答
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计算方法有何不同?
以个人经营为例,比如说在疫情防控期间,某甲以0.6元的成本价购进N95医用防护口罩,再以3.6元的价格卖给消费者。
在这种情况下 如果以非法经营数额来计算的话,某甲只要经营口罩13889个,即13889个×3.6元=50000.4元,就涉嫌构成刑事犯罪。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不论某甲是否把13889个口罩全部售完,只要在售,都已涉嫌构成刑事犯罪。
而如果以违法所得数额来计算的话,只要售出3334个口罩,即3334个×(3.6-0.6)元=10002元,就涉嫌刑事犯罪了。
注: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疫情防控期间对阻碍价格行政执法、暴力抗法的非法经营行为人如何处罚?
除了对非法经营者的哄抬价格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外,还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 “妨害公务罪”。
同时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对非法经营者分别按非法经营罪和妨害公务罪进行数罪并罚。
对非法经营行为行使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主体有什么不同?
行政处罚的主体:市场监督管理局。
刑事处罚的主体:人民法院。
对非法经营行为行使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在程序上有什么不同?
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局执行,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经营者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刑事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如果发现经营者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 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其中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 人民法院进行刑事处罚(判决)。
对非法经营行为行使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法律依据分别是什么?
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价格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刑事处罚的法律依据是:《刑法》《价格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价格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被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主体在救济程序上有何不同?
对于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人民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给予非法经营者罚款的,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对非法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在法律后果上有什么不同?
行政处罚: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一般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处不同的罚款:如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等;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何认定经营者的行为为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2月1日颁布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涨价信息。经营者有捏造或者散布的任意一项行为,即可认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具体来说:
一、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捏造涨价信息:
1、虚构购进成本的;
2、虚构本地区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的;
3、虚构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的;
4、虚构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二、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散布涨价信息:
1、散布捏造的涨价信息的;
2、散布的信息虽不属于捏造信息,但使用“严重缺货”“即将全线提价”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的;
3、散布言论,号召或者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的;
4、散布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
三、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认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1、生产防疫用品及防疫用品原材料的经营者,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投放市场,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2、批发环节经营者,不及时将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流转至消费终端,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3、零售环节经营者除为保持经营连续性保留必要库存外,不及时将相关商品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4、在销售防疫用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提高防疫用品价格的;
5、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价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的;
6、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1月19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
7、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月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经营者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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