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是否有权要求占有人返还公司印章、证照等?

来源:公司法则

文章摘要
01 案例名称 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诉吴某梅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 02 案例来源 一审: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3)沪0120民初1366号 民事判决 (2023年3月31日)。
01 案例名称
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诉吴某梅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
02 案例来源
一审: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3)沪0120民初1366号民事判决 (2023年3月31日)。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沪01民终8360号民事判决 (2023年7月28日)。入库编号:2024-08-2-272-001。
一、裁判要旨
1.在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公章分离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签署起诉状并履行相应诉讼行为,应当视为公司的诉讼行为。
2.在公司没有对公司证照保管形成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证照的法定和当然的管理人,有权要求占有人返还公司证照。公司证照返还后,原占有人是公司股东的,依然有权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就公司证照的管理模式进行协商。
二、法律关系图

三、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诉称: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系由吴某梅与王某宇于2018年1月登记设立,王某宇占股49%,吴某梅占股51%,吴某梅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2018年7月,经股东会决议,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张某海受让王某宇的全部股权,张某海成为公司股东及执行董事,同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梅变更为公司监事。但工商登记变更完成以后,吴某梅利用其之前的身份及工作便利,将营业执照、公司公章、公司财务章、法人一证通、法定代表人印章及档案资料一并带走并拒绝交回公司。故请求判令:吴某梅将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公章、公司财务章、法人一证通、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账册及公司对外经营的合同交还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
被告吴某梅辩称: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海未经股东会同意,借助法定代表人身份便利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违背了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吴某梅持有保管公司证照系公司原股东会的授权,并已形成惯例,张某海成为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时即清楚该惯例。公司证照保管属于公司内部自治范畴,司法应尊重公司自治。吴某梅持有保管公司证照期间没有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继续持有具有正当性。
法院经审理查明: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设立,设立时股东为吴某梅及案外人王某宇。
2018年7月31日,案外人王某宇将其对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持有的49%股权转让给张某海,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2018年7月31日,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内容为:同意张某海受让王某宇持有的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49%股权,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由于股东发生变动,选举张某海为公司执行董事,免去吴某梅公司执行董事职务,选举吴某梅为公司监事,免去王某宇公司监事职务。
2018年11月1日,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内容为变更公司经营范围,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2018年11月1日通过的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行使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海曾发送短信给吴某梅,内容为:“你从2019年5月1日就把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财务资料等全部抢走了,严重侵犯了公司的利益,并且一直没有归还给公司,现我作为公司执行董事,要求你立即将上述物品还给公司。”
另查明,吴某梅在庭审中对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公章、公司财务章、法人一证通、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账册及公司对外经营的合同由其持有的事实予以确认。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31日作出(2023)沪0120民初1366号民事判决:吴某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返还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公章、公司财务章、法定代表人印章、法人一证通、财务账册和公司对外经营的合同。一审宣判后,吴某梅以其有权占有公司证照为由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28日作出(2023)沪01民终836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二)吴某梅是否需要向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返还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公章、公司财务章、法人一证通、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账册及公司对外经营的合同等公司证照。
第一,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是本案适格诉讼主体。根据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章程规定,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登记的现任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均为张某海。法定代表人作为最基础的公司意志代表机关,是法人当然的诉讼意志代表,在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公章分离的情况下,签署起诉状并履行相应诉讼行为,应视为公司的诉讼行为。
第二,吴某梅应向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返还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公章、公司财务章、法人一证通、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账册及公司对外经营的合同等公司证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公司作为法人组织,其证照、印鉴、财务账册、财务资料等必定是由公司具体的管理人员掌管、占有和使用。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对公司证照、印鉴等公司证照管理无特别规定,则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证照的法定和当然的管理人。吴某梅作为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的股东、监事,无论基于何种理由占有公司证照、印鉴等公司证照,只要公司要求返还,无权占有人吴某梅即应返还。吴某梅抗辩称,本案实质是张某海为其个人利益提出的诉讼,司法应尊重公司自治。对此,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当前并未形成有关公司证照管理的规定,在此情况下,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依法可要求吴某梅返还公司证照。法院支持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相应诉讼请求之后,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的股东之间仍可就公司证照管理模式通过公司自治的方式进行协商,吴某梅作为公司股东,依然有权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治理与监督。
五、评析
本案中,由于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的公司证照由原法定代表人吴某梅占有,因此,其现任法定代表人张某海签署起诉状,诉求吴某梅返还公司印章、证照及合同等相关资料。实践中,公司印章由不同的公司机关及其人员实际占有、控制。当实际占有人失去控制公司印章的权利时,因不予返还,容易产生纠纷。因公司印章返还引发的纠纷,往往涉及公司内部治理中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本案就涉及新老法定代表人、大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本案中,法院需要解决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在没有公司印章的情况下,新法定代表人能否代表公司提起公司印章、证照返还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1条第2款的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同时,《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公司意志代表权由法定代表人行使,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以登记为准。本案中,根据前述规定,张某海已被登记为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当然的诉讼意志代表,在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公章分离的情况下,签署起诉状并履行相应诉讼行为,应视为公司的诉讼行为,其当然能够代表公司提起公司印章、证照返还之诉。
第二,公司印章、证照等应该由谁保管。《民法典》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民法典》第235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民法典》第459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460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公司法》第181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依据上述规定,公司印章、证照等作为公司的一种特别财产,公司拥有印章、证照等的所有权。当他人无权控制、占有时,公司有权要求其返还。本案中,印章、证照等作为公司特别财产,原法定代表人无权持有公司相关印章、证照,加之,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对公司证照、印章等管理无特别规定,因此,其现任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证照的法定和当然的管理人。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