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年度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数据检索报告及实务要点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引 言 2024年知识产权宣传周到来之际,笔者根据实务经验,结合Alpha检索结果对过去一年陕西省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进行具体分析,本次大数据报告的形成,我们采用Alpha案例库进行检索,本次检索期间为2
引 言
2024年知识产权宣传周到来之际,笔者根据实务经验,结合Alpha检索结果对过去一年陕西省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进行具体分析,本次大数据报告的形成,我们采用Alpha案例库进行检索,本次检索期间为2023年4月20日-2024年4月20日,整体筛选条件为“最近1年”、“陕西省”,同时针对不同细分领域设置详细筛选条件。本次检索包括了已公开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尚未审结的案件不包含在本报告中。本文旨在通过对陕西省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数据的检索分析,总结归纳出其中的实务要点,为相关从业人员及客户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和指导,但是,因Alpha公布的并非陕西省全部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裁判文书,且对裁判文书的公开程度及检索的设置有一定局限,本报告数据与实际案件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仅供参考。
01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整体可视化分析
(一)案由分类

根据案由分类可视化图表,可以得出陕西省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类案件(1388件)数量处在第一位,占比超64%;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735件)处在第二位,占比34%;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15件)、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2件)与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2件)占比较小,均不到1%;其他案由(20件)占比约1%。由此可见,著作权、商标权与专利权的权属、侵权纠纷是陕西省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主要案由来源。
(二)行业分布

通过行业分布的可视化图表,可以发现制造业案件(189件)是陕西省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重灾区,占比超30%;其次是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08件),占比约19%;批发和零售业(62件)、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43件)占比较小,均不到15%;其他行业(77件)占比在13%左右。
(三)审理程序

由审理程序的可视化图表可知,最近一年陕西省超95%的案件一审终审(2056件),二审程序(104件)仅占案件总量的5%左右。
(四)审理期限

根据审理期限的可视化图表,陕西省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一半以上可在30天内审结(621件);约40%的案件在31-90天内审结;仅有约8%的案件审理期限在90天以上;全省平均审理期限为41天,审理效率较高。
(五)裁判结果
• 一审裁判结果

由一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图表可知,撤诉案件(1553件)占比超75%;判决全部/部分支持的案件(436件)处在开庭审理案件总数的第一位,占比约20%,全部驳回的案件(44件)占比约2%;驳回起诉(4件)和其他裁判结果(17件)占比较小,均不到1%。
• 二审裁判结果

由二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图表可知,法院判决维持原判的案件(67件)占案件总数的主要部分,占比在65%左右;撤回上诉(17件)和改判(14件)的案件数量相当,均在15%左右;还有极少部分案件发回重审(1件)或得到其他裁判结果(5件)。
(六)标的额

通过标的额可视化图表可得,陕西省超95%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标的额较小,在10万元以下;标的额在10万元-50万元的案件(73件)约占4.5%;50万元-100万元的案件(5件)仅占不到1%,还有1件标的额超1亿元的案件。
基于上述整体情况分析,笔者择取案件量较为集中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纠纷案件,针对案由类别与行业分布进行具体可视化分析。
02 著作权
(一)检索结果可视化分析
1.案由分类

通过案由分类的可视化图表可以看到,最近一年陕西省著作权纠纷主要集中在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935件),占比近70%;著作权权属纠纷位列第二(242件),占比17.43%,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27件)、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23件)与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件数量相当,占比约在1%-2%之间,其他案由(142件)也在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中有较大比重,约占10%左右。由此可见,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与著作权权属纠纷是一直以来我省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的重灾区,需要引起足够重视。
2.行业分布

行业分布的可视化图表显示,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案件(99件)比重最大,占比28.37%,是制造业(54件,15.47%)的两倍左右;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81件)占比23.21%,位列第二;批发和零售业(31件)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8件)案件数量相当,约占8%左右;其他行业(56件)约占比16%。
(二)实务要点
1、 著作权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第七条)
(1)著作权人身权:发明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专属于作者的权利,不能转让。
(2)著作财产权: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获得报酬。
(3)权属证据: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
2、 著作权的侵权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五十二五十三条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1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14)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6)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8)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9)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3、 合法使用或取得他人著作权
(1)合理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二十四条
(2)许可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二十六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3)转让著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二十七条
转让著作财产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4)著作权已经过了保护期(《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二十二二十三条
作品,其发表权、财产权保护期为50年。五十年后不受法律保护,但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4、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03 商标权
(一)检索结果可视化分析
1.案由分类

通过案由分类的可视化图表可以看到,最近一年陕西省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主要集中在侵害商标权纠纷(731件),占比近99.5%;仅有不到1%的案件是商标权权属纠纷(4件),实务重灾区出现在侵害商标权纠纷上。
2.行业分布

行业分布的可视化图表显示,制造业案件(129件)占比最大,约55%;其次是批发和零售业(24件)与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20件),占比在10%-14%之间;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0件)、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8件)以及其他行业(10件)占比较小,均不到10%。
(二)实务要点
1.商标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商标不侵权行为
(1)在先使用: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2)商标权人三年内未实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
注意: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该行为仍然侵权。
(3)未用做商标性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如果在同类产品中使用了但是未进行商标性的使用,如果导致消费者混淆了,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3.侵权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04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一) 检索结果可视化分析
1. 案由分类

根据案由分类可视化图表可见,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10件)为该领域案件的主要组成部分,占比超66%;专利权权属纠纷(4件)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1件)为另外两类陕西省存在的案件类型,分别占比26.67%与6.67%。
2. 行业分布

根据行业分布可视化图表可见,制造业(6件)是该类案件高发领域,占比60%;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3件)、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件)也偶有存在,占比分别为30%与10%。
(一) 实务要点
1、专利侵权管辖(《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条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2、专利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5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75条
(1)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4、侵权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71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结 语
本次基于陕西省陕西省2023.4-2024.4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的大数据分析,呈现了陕西省目前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特点及趋势,通过本次大数据分析,不仅有利于我们了解陕西省知识产权侵权现状,也有利于知识产权主体明确在市场中应重点关注的问题及法律,尽可能的避免知识产权和不正当竞争的纠纷。
注:以上数据均来源于Alpha案例库
(见习生佟柯欣对本文成稿有贡献,在此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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