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时,能拖欠工资吗?
陈某于2011年1月28日与慈溪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公司副总经理。2011年6月14日,陈某因不适应工作环境,提出辞职。在公司员工离职清单上办理了离职相关手续,离职清单载明:陈某工作(含工具、资料等)已交接完毕,公司尚欠陈某2011年5月份工资15000元,6月份工资7500元,年底考核工资14000元,合计36500元,约定尚欠的工资按工资发放时打入陈某卡内。但陈某办理离职手续后,用人单位只支付工资10000元,尚欠26500元一直未付。陈某向慈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慈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支付陈某2011年5月份工资5000元,6月份工资7500元,年底考核工资14000元,合计26500元。用人单位不服慈溪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慈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并同时判令用人单位无需向陈某支付工资26500元。
庭审中用人单位出示:1.领(付)款凭证三份,证明陈某分别在2011年4月15日向用人单位领取7500元,2011年4月30日领取5400元,2011年5月27日领取工资差额5000元;2.中国农业银行汇款单一份,证明2011年3月2日,原告为被告汇入7688元。用人单位辩称其已向陈某发放暂借款25588元,故无需向陈某支付工资26500元。
工资优先,工资一次性付清,其他暂时靠边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 用人单位所称2011年4月15日7500元,2011年4月30日5400元的领(付)款凭证,是陈某向用人单位报帐的款项,并在领(付)款凭证款项用途中明确载明是用人单位付款,而不是陈某向单位的领款,且与用人单位尚欠的工资无关。2011年5月27日5000元的领(付)款凭证,2011年3月2日7688元的银行汇款单,是用人单位给付陈某的工资,与现尚欠陈某的劳动报酬无关。且在员工离职清单中明确载明,用人单位尚欠陈某劳动报酬36500元。
慈溪市人民法院认为:陈某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陈某履行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理应支付尚欠陈某的2011年5月份工资5000元、6月份工资7500元,年底考核工资14000元。用人单位以陈某已向单位暂借25588元,无需向陈某支付工资265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决:1.驳回慈溪某公司无需向陈某支付工资26500元的诉讼请求。2.慈溪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陈某劳动报酬26500元。
“墨社”劳动法团队提醒您
1.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任何例外条件。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可能面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等风险;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结清工资,且不能以暂借款等变相克扣工资的形式抵扣工资,也不能延期发放;
3.本案中,用人单位以员工领取相应款项为由拒不支付工资,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同时判决支付工资;同样,用人单位也不得以员工工作失误、工作不尽职等为由,在员工离职时克扣工资。
相关法条: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结清工资。
第二十一条: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企业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支付。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经依法集体协商或者经劳动者本人同意,可以延期支付全部或者部分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必须“人走钱清”
作者:冯璐炜 叶乾浩来源: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解除劳动关系时,能拖欠工资吗? 陈某于2011年1月28日与慈溪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公司副总经理。2011年6月14日,陈某因不适应工作环境,提出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