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尽调防坑要点(二)

来源: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导读 近年来经济形势下行,不良资产处置成为热门,在万亿不良资产蓝海中,如何挑选优质的不良资产,通过前期的调查排查资产风险,是众多从业者们关注的问题。

导读
近年来经济形势下行,不良资产处置成为热门,在万亿不良资产蓝海中,如何挑选优质的不良资产,通过前期的调查排查资产风险,是众多从业者们关注的问题。笔者近期接受某金融机构的委托,完成了大量的金融不良债权尽调,拟就金融不良债权尽调中常见的问题与大家分享讨论,文章以问答形式展开。
part1 :最高额抵押
Question1:小律啊,牛哥申请了一笔贷款,这笔贷款在他授信额度内,也在最高额抵押范围内,但是放款的时候抵押物已经被查封了,有风险吗?
小律解答:最高额抵押物被查封之后再放款,这笔债权是普通债权了哦。《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一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了,抵押物被查封后,新产生的债权不在最高额抵押的范围内,建议在尽调的时候核实清楚,最高额抵押物被查封后是否新增了贷款。
Question2:糟了!听你这么说,之前有个债权也是这样,抵押物被查封了,但法院没有通知,债权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放款了,这也不在抵押范围内?
小律解答:如果是法院没有通知的话,这笔债权还算在抵押范围内。《查封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所以,那笔借款在担保范围内。
part2 :破产债权的清偿
Question3:我最近碰到某个债权包,债务人已经破产了,但第三人提供了足值抵押物,这应该没太大风险吧?
小律解答:如果债权人申报了破产债权,虽然有抵押权,第三人的抵押物也不能处置了,必须等到破产终结后才可以,可能要好几年才能变现。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如果债权人已经申报破产债权,需要在破产程序终结后才能确定未受清偿部分的金额,并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虽然这是对于保证的规定,但是实践中很多法院也将此适用于抵押等其他担保,而破产程序周期特别长,可能处置抵押物要很久。
Question4:听你这么说,过几年才能处置抵押物的话,房地产市场还真不好说,也许我辛苦买来的债权就一文不值了。有什么办法可以现在处置变现吗?
小律解答:有的,不过你需要放弃部分权利。如果觉得债务人基本没有偿还能力,债权清偿主要依靠抵押物变现,可以考虑不申报破产债权,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抵押权。这样就不受上述条款的限制,可以快速处置抵押物,但缺点就是不能从破产程序中收回款项了。
Question5:还是破产的事情,有个债权包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抵押物,但是进入破产程序后,产生了很多破产费用,是不是抵押物卖出后要先支付破产费用?我听说破产费用是最优先支付的。
小律解答:不是哦,抵押物的回款优先清偿抵押权人的债权,剩余部分才支付破产费用。破产费用虽然优先支付,但是那是针对于普通债权、税费和职工债权。《破产法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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