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劳保统筹所涉法律问题实务探究——以陕西省为例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 言 劳保统筹是建筑行业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障和福利。

前 言
劳保统筹是建筑行业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障和福利。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劳保统筹费用的缴纳和使用往往存在问题,因此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劳动者都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损失。结合此类问题,笔者将从法律角度在本文中对劳保统筹费用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并针对所存在的问题提供自己的法律建议。
一、劳保统筹费用概述
根据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陕建发〔2016〕290号)第三条的规定,该细则所称建筑业劳保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用”),是指在建筑工程费用组成中列项的,用于施工企业为从业人员(含农民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和支付离休人员离休费用、六十年代精简职工生活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困难职工生活补助及统筹机构工作经费等规定在劳保费用中列支的其他费用。劳保统筹费用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中人工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工程造价的一部分。
二、劳保统筹费用的缴纳与收取
劳保统筹费用的收缴对象为各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登记在册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民营施工企业(包含建筑劳务企业、小微建筑企业)等依法负有缴纳劳保统筹费用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劳保统筹费用的管理模式为全省行业统筹管理,统一定额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施工单位返还拨付。劳保统筹费是建筑行业的劳动保险费,本应由施工企业自行向社会保障机构缴纳。为了确保施工单位在收到工程款后能够为从业人员缴纳劳动保险费用,国家规定该费用由统筹管理机构统一收取,并专户储存。在项目施工完毕后,按照规定的比例退还给施工企业。
三、最高院对建设工程中劳保统筹费用常见争议的裁判
1.劳保统筹费用是否应计入工程造价中的问题
最高院审理的陕西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泰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一案中。针对劳保统筹费用应否计入工程造价中的问题,最高院的裁判观点指出:再审法院认为,劳保统筹费系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本应由施工企业自行向社会保障机构缴纳。为了防止施工单位在收取了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款后,不为从业人员缴纳劳动保险费用现象的发生,国家规定该费用由统筹管理机构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专户储存,在项目施工完毕之后按照规定的比例退还给施工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该项费用作为人工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工程造价中列入规费计取,属于工程造价的一部分。因此,劳保统筹费用相对于建设方而言为工程造价,对于施工方而言则是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两者在含义和金额上并不完全相同。本案鉴定机构依照建设工程计价规则作出的诉争的劳保统筹费数额是建设单位应当缴纳的数额,属于工程造价的一部分,是否计入工程造价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双方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因此,泰洲公司根据双方在合同造价条款中“劳保统筹费不计入工程造价”的约定,主张将鉴定意见中计取的该部分造价予以扣除,其该项再审请求有事实依据。
可见最高院对于劳保统筹费用是否应计入工程造价中的问题认为:劳保统筹费数额是建设单位应当缴纳的数额,属于工程造价的一部分,是否计入工程造价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双方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2.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对劳保统筹费用缴纳主体约定是否有效问题
最高院审理的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一案中。针对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合同约定缴纳劳保统筹费用主体争议问题,最高院指出:二审法院认为,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用由统筹管理机构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专户储存,然后按照建安企业的等级和负担程度,由行业统筹机构实施统一调剂后,再分配给施工企业主要用于缴纳在职职工养老和支付离退休人员职工养老的生活费用。作为人工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属于工程造价的一部分。实际上,该笔费用本应由施工企业自行缴纳,由社保机构直接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施工单位在收取了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款后,却不为从业人员缴纳劳动保险费用现象的发生。可见,该笔费用由谁先行缴纳,均不会改变劳动保险费用的性质与最终用途。本案中,当事人在相关施工合同中亦约定工程劳保统筹等施工配套费用由承包人自行缴纳,五建公司对此亦予以认可,虽然该约定的缴付方式与主管部门的规范要求以及本案实际缴纳情况并不一致,但该约定实质上体现了当事人对于劳保统筹费由承包人负担的意思。故将劳保统筹费作为工程款的组成部分,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且,从劳保统筹费的性质、目的和用途看,社保机构在收取劳保统筹费后拨付多少比例给施工单位,与该笔费用是否以及应当如何作为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并无直接必然联系,不应影响该部分已缴纳费用应全额作为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现嘉友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向社保机构交纳了1983870.80元的建筑工程劳保费,一审判决将其作为已付工程款予以扣减,是正确的。
由该裁判可见,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针对劳保统筹费用缴纳方式的约定与主管部门的要求不一致时应遵照当事人约定。该笔费用不论由谁先行缴纳,均不会改变劳保统筹费用的性质与最终用途。所以,在合同中关于劳保统筹费用双方达成合意的内容中只要未改变劳保统筹费用的性质及最终用途且实际履行的,可以得到支持。
3.施工方可否向建设方主张其代为缴纳的劳保统筹费用问题
最高院审理的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龙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西双版纳昊缘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针对施工方可否向建设方主张其代为缴纳的劳保统筹费用问题,最高院认为:关于劳动保险费用问题,因该费用未在工程造价范围内,其缴纳与拨付应由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处理,金城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原审判决对此不予审理并无不当。
可见,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方未缴纳劳保统筹费用的情况下,施工方为施工工作的进行按照规定缴纳劳保统筹费用后,向建设方主张支付代缴劳保费用,因该项争议涉及行政部门职权问题,不属于民事诉讼处理范围,因此最高院对原判该项判决结果予以确认,并未对该问题进行处理。
四、陕西省停止统一收缴劳保统筹费用的通知及停止收缴后相关问题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1年3月15日发布的《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统一停止收缴建筑业劳保费用的通知》(陕建发2021【1021】号),通知自2021年3月15日起,对全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停止统一收缴建筑业劳保费用。建筑企业与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规定,在建设工程报价中计入,进行劳保费用结算,确保建筑企业人员社会养老保险资金落实。在该通知发布后,对已经将劳保统筹费从工程总价款中扣除的,但还未向相关部门缴纳的,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自行结算。自此,陕西省劳保费用逐步减轻行政色彩,要求作为建筑安装费用项下的不可竞争费用,计入工程总造价结算。
针对上述停缴通知,某企业于2022年1月3日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了咨询。内容为:我们的疑问是,我们是2018年签订的施工合同,其中在给施工单位的合同工程造价中未含劳保统筹费用,建设单位未向有关部门足额缴纳劳保费用。项目是2022年完工的,现在双方办理结算时,是否可以在工程造价软件中全额记取劳保统筹费用,然后扣除建设单位已缴纳金额?行政部门回复内容:关于您反馈的“双方办理结算时,是否在工程造价中全额收取劳保统筹费用,然后扣除建设单位已缴纳金额”的问题,根据《关于全省统一停止收缴建筑业劳保费用的通知》(陕建发〔2021〕1021号)文件规定,建筑企业与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规定,在建设工程报价中计入,进行劳保费用结算;《关于加强建筑行业养老保险缴费用和养老保险费用计价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建发〔2021〕61号)文件规定,养老保险费作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不可竞争费用要求,按照规定计价程序和费率计入工程总造价结算。因此,建筑单位与建设单位结算时应将劳保费用在工程造价中计入,并以此为基础,协商解决劳保费用问题。
文件明确了停止缴纳统筹费以后无需向统筹部门缴纳劳保统筹费。施工单位可以直接和建设单位结算,不管劳保统筹是否投标计入总价,也不管缴纳统筹费,只要没结算,都可以以该通知向建设单位主张,而建设单位必须无条件予以结算。
对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来说,简化了本省此前劳保统筹费用缴纳办理的工作流程。在旧政策下,建设单位需要统一向有关部门缴纳劳保费,才能获取施工许可,施工单位在项目竣工后还要通过手续向有关部门领取。新政策的实施更有利于加快建设工程的进程推进,但也导致缺乏监管建设单位缴纳劳保费,从而容易因劳保统筹费用问题产生争议。关于劳保统筹费用引发的争议,其中还会涉及到工程价款结算的处理,如果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已经就工程价款达成结算协议,且结算协议中已经明确了劳保费用是否计取以及计取数额,笔者认为只要双方关于工程价款结算达成了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下,应当按照结算协议的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结语
劳保统筹不仅是一项重要的劳动保障制度,也是促进行业和企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建工企业在保证劳保统筹费用按时缴纳或支付的情况下,更有利于促进工人的工作积极性和保障施工过程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而使建设工程施工工作顺利进展,保障企业效益。因此,对劳保统筹费用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均应当加以重视,尽量规避风险的产生并完善争议处理的方式方法,从而保证企业和工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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