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首例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2019年2月至9月,被告孙某先后8次将网络购买、互换获得的4.5万余条包含姓名、电话码号、电子邮箱的公民个人信息,通过微信、QQ等方式出售给他人,获利3.4万元。上述信息被多次非法倒卖,众多不特定人员的个人信息遭受侵害,致使公共利益受损。
检察机关认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必须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的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本案中,被告孙某未经他人许可,在互联网上公然非法买卖、提供个人信息,导致众多不特定人员信息长期遭受侵害,扰乱个人信息正常的收集、使用、流通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据此判决被告赔偿损失3.4万元并在省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个人信息的非法收集、使用、倒卖等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甚至会构成刑事犯罪。但长期以来,个人信息的非法收集、使用、倒卖等行为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部分地区、行业甚至形成了灰色产业链条。
普通公民在维护自身个人信息安全方面处于弱势地位,主要存在取证难、维权成本高、没有明确的法律支持等困难。此次民法典的出台,首次明确了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并就个人信息的定义、使用限制等做了详尽规定,为公民维权、司法机关裁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支持。民法典实施不久,就出现了首例人民检察院进行公益诉讼的案例,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全社会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我们能够共同守护好个人信息保护的大门。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民法典实施后首例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
作者:孙泽康来源: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202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首例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2019年2月至9月,被告孙某先后8次将网络购买、互换获得的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