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基于劳动关系产生,因国企有纪委监委和审计部门把控,而民营企业、外企没有健全的合规和风控部门,故职务侵占在民企、外企中高发。又因职务侵占行为的隐蔽性、多样性、迷惑性,公司难以确凿发现。
职务侵占罪作为劳动法和刑法交叉的一块隐蔽性顽疾,因公司没有公安机关的执法权,故对员工的调查方式以建立健全公司规章制度、员工手册为前提。
(1)设立举报邮箱,建立举报人保护制度;
(2)设立独立的舞弊审计部门,通常命名为合规部、风险控制部、监察部等,通过流程审计、工作稽查、谈话调查防控职务侵占,规模不大的企业可以聘请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兼任这项工作;
(3)向员工配发笔记本电脑,规定笔记本电脑及其中的数据属于公司资产,公司可以随时取走进行检查;
(4)关键岗位员工强制性休假制度,由B角员工代理一段时间工作,可以是预先安排的休假,也可以是突然安排休假;
(5)规定调查谈话程序,授权合规团队、律师对员工工作进行稽核、调查、抽查;
(6)对职务侵占的行为设置相应严厉的纪律处分,如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则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确保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必须让其承担民事责任。
经研读了最新的数十份判决书,针对职务侵占高发的15个岗位,分析他们的作案手法,以表格的方式呈现,以帮助公司老板了解相应岗位可能产生的舞弊行为,做好风控、合规、审计。同时也希望对白领、金领起到警示作用,有犯罪念头的早点打消,如果已经实施了这类犯罪行为,应立即收手。
这些岗位包括会计、销售员、售后专员、仓库管理员、招商业务员、营销经理、采购经理、人事经理、片区经理、店长、总经理等15个职位,他们的作案手法如下:
序号 | 职务 | 犯罪模式 | 案号 |
1 | 会计 | 被告人包某在公司担任会计期间,利用负责处理退款业务、单据处理、管理支付宝账户、密码等职务之便,将公司支付宝账户XXX内营业款人民币294,000元转至公司另一个不常用的支付宝账户YYY,后登陆该账户,将其中的人民币80,300元转入个人支付宝账户非法占为己有 | (2022)沪****刑初782号 |
2 | 销售员 | 被告人王某利用其担任公司销售员,负责与客户洽谈、签订合同、催收货款等职务便利,采取收取客户货款后不上缴公司等方式,将公司钱款64万余元占为己有,并将上述钱款用于个人赌博等花销 | (2022)沪****刑初339号 |
3 | 售后专员 | 被告人刘某在公司担任售后专员,负责公司美容项目的售后服务,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合作商李某退还公司的钱款共计人民币53万元私自截留并侵吞,后将钱款予以挥霍且无力偿还 | (2022)沪****刑初188号 |
4 | 销售推广经理 | 被告人王某利用其担任公司商超营销推广经理的便利,将该公司本应交由其免费分配给各经销商的化妆品赠品,私自出售给了浙江XX有限公司,非法获利人民币93万余元 | (2022)沪****刑初285号 |
5 | 采购经理 | 被告人庄某担任上海A有限公司采购经理,利用油漆采购的职务便利,与供应商上海B有限公司业务员在商定采购价格的基础上虚增交易金额,待A公司以高开的价格向B公司支付货款后,再由B公司业务员将虚增交易金额部分扣除税点后转账至其银行账户,共计人民币100,203元 | (2020)沪****刑初1561号 |
6 | 仓库管理员 | 被告人宋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伙同李某(已判刑)利用配货、运输等职务便利,多次将该公司冷冻仓库中存储的“湾仔码头”品牌系列冷冻水饺、云吞等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至案发,被告人宋某与他人共同侵占财物价值人民币140526元,分得人民币39940元 | (2022)沪****刑初263号 |
7 | 项目经理 | 被告人叶某利用其担任公司项目经理的职务便利,勾结他人,将自来购房客户虚构成房产中介公司推荐客户,骗取公司中介渠道费人民币178万余元,后再与他人分赃 | (2022)沪****刑初466号 |
8 | 招商部业务员 | 被告人徐某在担任公司招商部业务员期间,利用负责园区招商、与客户签订租赁合同、催要租金的职务便利,通过修改收款账户或私刻印章制作虚假合同等方式,将本应由公司收取的12家租户的租金非法占为己有,先后侵占公司钱款共计人民币98万余元,后用于个人挥霍 | (2022)沪****刑初436号 |
9 | 人事经理 | 被告人沈某利用在公司担任人事经理负责制作工资表的职务便利,先后使用其丈夫朱某(另案处理)、蔡某、王某、刘某、楼某等人的身份及银行账户信息,通过虚列员工名单的方式骗取公司支付的工资报酬共计61万余元 | (2022)沪****刑初285号 |
10 | 课程教练 | 被告人张某在公司担任篮球课程销售及篮球助教工作,利用上述职务便利,私自收取学员的篮球课程费不上交公司,侵吞公司篮球课程费人民币328,870元。赃款被其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生活开销 | (2022)沪****刑初331号 |
11 | 设计师 | 被告人李某在上海装潢有限公司担任设计师期间,利用管理客户装修业务及经手装修款的职务便利,截留客户支付给XX公司的装修款共计人民币6.3万元后用于网络赌博 | (2022)沪****刑初173号 |
12 | 营业部负责人 | 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公司营业部负责人的职务便利,私账收取熊某、吉某、孙某等客户的运费后,将运费挂靠至陈某(已判刑)控制的月结折扣账户,从中赚取差价,共计人民币153,107.90元 | (2022)沪****刑初320号 |
13 | 店长 | 被告人张某担任店长,负责门店日常经营工作,利用其职务便利,通过使用自身或下属店员个人微信、支付宝账户收取客户钱款,以及将门店现金收入不入账的方式,侵吞公司应收钱款共计人民币32万余元,并用于个人花用 | (2022)沪****刑初211号 |
14 | 片区经理 | 被告人马某担任公司片区经理,利用其对外代表公司为站点选址、与房东签订租赁合同的职务便利,伙同其妻子王某(另案处理)虚构房东身份与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再以公司名义与真实房东签订内容一致、金额较低的合同,借助上述手段共计侵占公司钱款人民币175,000元 | (2022)沪****刑初206号 |
15 | 总经理 | 被告人管某某在担任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全面负责宾馆经营的职务便利,多次通过虚增公司房租、分红支出及收款不入公司银行账户等方式,侵占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1,718,684.62元 | (2022)沪****刑初197号 |
16 | 总经理 | 被告人朱某在2011年以其母亲名义注册上海B有限公司,2013年被告人朱某担任上海A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朱某以B公司名义向某知名体育用品公司制发“公司名称变更通知函”,谎称A公司变更为B公司,导致此后该知名体育用品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由B公司承办相关展台业务,并在该通知中附B公司对公账户,以此替换A公司对公账户,攫取A公司客户及业务,获利150余万元 | (2020)沪****刑初156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