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数据官怎么设?上海印发《上海市电信和互联网行业首席数据官制度建设指南(试行)》

来源:中伦数据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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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NEWS 2021年11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上海市数据条例》。
导读
NEWS
2021年11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上海市数据条例》。《上海市数据条例》第六条明确鼓励各区、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首席数据官(Chief Data Officer,简称“CDO”)制度,并规定CDO“由本区域、本部门、本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2023年3月,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启动“浦江护航”数据安全专项行动,重点任务包括试点实施电信和互联网行业CDO制度。
为贯彻落实前述规范及行动要求,2023年5月31日,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印发《上海市电信和互联网行业首席数据官制度建设指南(试行)》(下称“《指南》”),要求在上海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电信和互联网企业应积极建立CDO制度,明确本单位CDO及其工作职责并填写《企业首席数据官备案表(试行)》报市通信管理局备案。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及有关主管部门将定期通报电信和互联网行业CDO制度建设与管理情况。
具体而言,企业可参照如下要求设置CDO:
应将CDO设置于企业最高管理层,高级管理团队中分管数据治理的管理人员。
CDO应具备如下能力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熟悉相关规范及行业业务情况,具备与数据相关的战略思维、规划能力、领导力与执行能力,具备对数据的深刻理解和对行业的洞察力;
(3)能够定期参加CDO专业能力培训。
CDO应承担如下职责
(1)制定企业数据治理战略并推动实施,包括推动企业数字化转型变革,构建企业数据资产文化,增强全员的数据治理意识;
(2)优化企业数据治理与发展,充分发掘数据价值;
(3)加强数据合规与安全保障。
【背景】
作为数据管理组织建设的一环,银保监会于2018年5月发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22年12月发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住房公积金数字化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均提及建设首席数据官制度。此外,亦有多地在地方性规范中探索建立首席数据官制度。主要公开文件如下表所示(可点击放大查看)。

从当前各地规范对CDO的界定及行业实践上看,CDO一般由高层负责人担任,其职责不限于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亦涵盖促进数据利用与发展等多维度,且除熟悉相关法律要求外,还需具备一定商业能力和前瞻性战略思维,与《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数据安全负责人及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概念有所区别。目前设置CDO的企业还在少数,CDO能否兼任或分管数据安全负责人或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职责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上海市电信和互联网行业首席数据官制度建设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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