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扔票据看诉讼时效制度存在的意义

来源:丰国律师

文章摘要
今天在家清理了一下抽屉里的东西,发现五、六年前的一些票据(如交物业费、水费、电费的票据)还在,想想都这么长时间了,于是就把它们全都扔垃圾桶里了。

今天在家清理了一下抽屉里的东西,发现五、六年前的一些票据(如交物业费、水费、电费的票据)还在,想想都这么长时间了,于是就把它们全都扔垃圾桶里了。
扔完之后,我突然想到,扔了这些票据,如果物业公司、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等再向我收取这些费用怎么办,我该如何证明自己已经交了这些费用。因为当时交的都是现金,不像现在这样都可以通过转账支付。
但我又转念一想,既然我已经交过这些费用,它们该不会这么无耻地再让我交一次吧,不会,应该不会的。
可我还是不放心,万一它们搞错了以为我没交再让我交怎么办。虽然出错的概率不高,但如果碰到了,那就是一件很悲催的事情。
心里的两个小人还在打架。这么长时间了,它们都没有找我,就说明我没有欠费。而且我突然想到,即使它们找我,我也可以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
这不正是诉讼时效制度存在的意义吗?
通常,我们对诉讼时效制度的理解是,权利人没有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义务人主张权利,义务人可以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如果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定确实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就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义务人也就不用再承担责任了。
很多人对此感到困惑,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为什么因为权利人没有及时行使权利,就会丧失胜诉权呢?
首先,法律之所以规定诉讼时效制度,主要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不要躺在权利上睡觉。这有利于维护确定化的社会关系,若权利人能够行使其权利而长期怠于行使,则使义务人的法律地位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导致当事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事实状态和法律状态长期不一致,不利于在当事人之间建立新的、确定化的社会关系。因此,法律认为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和照料者,若权利人不关心自己的利益并照料之,可以推定其有放弃该利益的意思,那么他人更无关心、照料其利益之义务,应当撤销对他利益的强行保护。
其次,通过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其权利,不仅可以提高权利的使用效率,而且能够提高经济资源的利用率,达到物尽其用,维护交易安全,有利于整个社会生活和经济发展。
第三,诉讼时效制度还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因为时间长了,很多事情就会忘记,证据也可能丢失,不利于事实的查明,即使最终能查明事实,也会增加诉讼成本。如果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则会大大降低诉讼成本。
当然,很多人的困惑并不是一点道理都没有,欠债确实应该还钱。因此,法律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平衡。
第一,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二,如果义务人不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则法官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一定事由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才届满。
第四,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五,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六,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所以,诉讼时效制度存在的意义,不仅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而且还可以保护像我这样的已经履行了义务只是因为时间长了把相关凭证给扔了而有可能被对方再次要求履行义务的人。
如此,大概不会再有人质疑诉讼时效制度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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