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付未年休假工资是否属于拖欠工资?

来源: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笔者认为,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不属于拖欠工资。 (2023)粤01民终20138号 是一个劳动争议纠纷的二审案件,在该案中,劳动者作为上诉人上诉请求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了一审判决。

笔者认为,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不属于拖欠工资。
(2023)粤01民终20138号是一个劳动争议纠纷的二审案件,在该案中,劳动者作为上诉人上诉请求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了一审判决。一审判决如下:一、用人单位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劳动者支付2022年6月至2022年8月的工资共7531元;二、用人单位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劳动者支付2021年度、2022年度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共1600元;三、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2014年4月15日至2022年8月6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共31085.91元;四、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共35618.4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劳动者负担。从判决中不难得出结论,用人单位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不属于拖欠工资,劳动者不能因此被迫离职从而获得经济补偿。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确实,未休年休假工资未列举在法条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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