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责险的理赔款能否用于折抵工伤保险待遇

来源: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案情回顾 最近有个案件,笔者向法院主张安全生产责任险(下称“安责险”)的理赔款应用于折抵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款。

一、案情回顾
最近有个案件,笔者向法院主张安全生产责任险(下称“安责险”)的理赔款应用于折抵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款。但法院认为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二者性质不同,前者属于公法领域,基于社保法律关系,是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后最基本的保障,后者属于私法领域,基于民事法律关系,属于劳动者享有的福利,不宜径行替代,而且法律并不禁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同时获得商业保险赔偿,故没有采纳笔者折抵的主张。
后跟法院沟通过程中,法院简单认为安责险为一般商业保险,类似意外团体险,属于劳动者的福利,且在保险单内没有明确公司为受益人,故安责险理赔款不能用于抵扣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款。
笔者认为,法院并未深入认识到安责险的内涵及定义,遂建议公司提起上诉,并论述安责险的理赔款应用于折抵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款的观点是否成立。
二、安责险出台的背景
1、原国家安监总局印发了《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37号)第一条指出,有助于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促进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降低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保险机构与投保单位签订了保险合同以后,就与企业一起共同构成了风险共担的关系主体,他们出于对各自利益的考虑,必须要采取一些措施,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以期减少事故、减少赔偿。同时,企业引入保险机制后,就能给本单位引入一个从自身利益出发、关注企业安全生产的市场主体,有利于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第(五)项,有关保险险种的调整与转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工伤社会保险是并行关系,是对工伤社会保险的必要补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其他险种是替代关系。生产经营单位已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其他险种的,可以通过与保险公司协商,适时调整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到期自动终止,转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2、施行日期为2018年01月01日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赔偿保险金支付给受伤人员或者死亡人员的受益人(以下统称受害人),或者请求保险机构直接向受害人赔付。生产经营单位怠于请求的,受害人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机构请求赔付。
3、施行日期2021年04月09日的《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第二条指出,预防为主、防补结合。强化预防优先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理念,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引导加强风险评估、防灾防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科技推广应用, 提高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处置能力。
综上,安责险是以参保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员工或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当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支付赔偿金的一种责任保险,是以其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属于商业保险、财产保险(并非人身保险),目的在于预防事故、减少企业的赔偿,从而实现企业转移赔付风险的保险。
三、越来越多法院支持安责险的理赔款折抵工伤保险待遇
1、桓仁联合矿业有限公司与曲友生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7)辽0522民初995号]中,法院认为:桓仁联合矿业有限公司为了转嫁经营风险,在被告中华联合财险本溪中支公司投保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合同双方构成商业保险合同关系,该保险公司已经支付曲友生理赔款37769.77元,该款可以用于折抵桓仁联合矿业有限公司的上述民事赔偿。
2、高企达集团有限公司、张桃清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湘01民终11598号]中,二审法院认为:根据该险保单与保险条款载明的内容,在保险期间内,高企达公司投保工程项目内依法从事建设、施工等活动,因意外事故造成工程项目施工人员等人身伤亡的,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应由高企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由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已向张桃清支付安全生产责任险理赔款,该款项应当认定为高企达公司向张桃清支付的赔偿款,故应当在高企达公司应支付张桃清的工伤保险待遇中予以抵扣。
3、浙江亿鹏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浙0402民初6938号],法院认为安全生产责任是以填补企业因经济赔偿责任而产生的损失为限。它与意外伤害险的保险标的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后者保障的是企业员工的生命和人身健康,而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生命健康的价值及其损害的后果是无法具体量化的,因此,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不同于意外伤害保险,其仅以填补损失为限。
四、支持折抵的总结
1、根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安责险已明确保险机构是对参保企业予以赔偿,一般由保险机构将赔偿保险金支付给企业,再由企业支付给受害人,即安责险的直接受益主体实际为参保企业。
2、安责险的保险合同中保险方案会一般载明,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由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予以赔偿。以上初步看出,保险公司实际上是替参保企业履行赔付义务,以此减少企业直接赔付责任,即通俗地讲,安责险的理赔款实质为参保公司的赔付款。
3、安责险属于财产保险,而非人身保险,应遵循损失补偿原则,以填补企业因经济赔偿责任而产生的损失为限,与《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中“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内容相吻合。在伤员已经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下,若不允许安责险理赔款抵扣工伤待遇赔付款,无疑使伤员获得重复赔偿,超出实际损失,有违上述原则。
4、安责险出台目的在于保险公司与参保企业组成风险共担的关系主体,以减少企业的赔付责任,将部分赔偿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且安责险与雇主责任险是替代关系,且企业参保主观目的在于减轻自身的赔偿责任从而减轻用工风险,可类比雇主责任险的做法。
综上,从安责险的法律内涵及出台目的均可以得出安责险的理赔款应用于折抵工伤保险待遇。目前,安责险已逐步从建筑行业、矿业等行业陆续推广,以后关于安责险的纠纷亦会逐步增多。若企业已经购买了安责险,代理人代表企业答辩时应主张安责险的理赔款应用于折抵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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