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二、法院判决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三、法律风险分析
四、解决方案
案例
A 公司于2009年11月20日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甲占股33.34%、乙占股33.34%、丙占股33.33%,出资均已实缴。2019年1月7日,A公司在未通知丙的情况下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1、公司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变更为17058万元;2、B公司以认缴方式认购该12058万元新增资本,认缴的出资时间为2029年11月19日之前。此后,A公司依据股东会决议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了变更登记。丙后得知该事项,认为其作为发起人股东且已实缴注册资本,在A公司增资时有权按照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但丙自始至终未被告知公司增资事项,亦未收到召开股东会的通知,A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形成的股东会决议损害了丙的优先认缴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A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形成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经审理,法院判决确认A公司于2019年1月7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法院判决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本案中,A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召开股东会会议并形成股东会决议对公司进行增资,由B公司出资12058万元,但A公司未能举证证明A公司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亦未能举证证明已经通知丙召开股东会或者丙明确表示放弃A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故A公司于2019年1月7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违反了公司法对公司增资股东优先认购权的规定,应属无效。
法律风险分析
从近几年大数据来看,公司增资中,若公司增资未通知老股东或发生其他未保障老股东的优先认购权的行为,老股东提起股东会决议无效诉讼及确认其享有对应出资的优先认购权的案例日益增加。若公司未保障老股东优先认购权,该老股东对应部分的新增注册资本的增资极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解决方案
公司增资时,将增资方案分为公司总体增资金额以及具体增资人员、增加金额两个部分分别与老股东进行提前沟通并表决。在股东会开会决议时,对于总体增资金额,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若未获得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股东的同意,则建议不继续进行增资。在获得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股东同意的情形下,对于既不同意增资,也不同意或不明确表示是否同意行使优先认购权的股东,需要以通知、催告等方式进行充分沟通,通过上述方式将其放弃优先认购权(默示或推断模式)通过可举证的方式进行固定并留存证据。
公司增资时老股东未被通知,会有何种法律后果
作者:公司法律师团队来源:君泽君商法札记

一、案例 二、法院判决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三、法律风险分析 四、解决方案 案例 A 公司于2009年11月20日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甲占股33.34%、乙占股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