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辞而别的员工,企业应当敢于说不!!!

来源:海涵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公司每年都会遇到有员工提出辞职,很多辞职的员工都不会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公司,基本上在提交辞职信后不进行任何交接就直接离岗了。

公司每年都会遇到有员工提出辞职,很多辞职的员工都不会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公司,基本上在提交辞职信后不进行任何交接就直接离岗了。
自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从海涵常法中心最近接到有关疫情铺天盖地的咨询中,我们发现,员工这种不辞而别的现象愈演愈烈。
许多老板或者公司主要负责人会在和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或《员工手册》中作出如下约定:“若员工未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就直接离岗的,视为员工自愿放弃一个月工资”,当员工签名确认后,老板们认为万无一失时,问题来了!这样的约定真的能保护公司利益么?能在多大程度上保护公司的利益呢?如果不能保护公司的利益,我们该怎么办呢?
01 员工未提前一个月辞职,公司扣发一个月工资的约定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简而言之,法律规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仅限于两种情况,一是违反服务期约定,二是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除此之外,不能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员工未提前一个月辞职,公司扣发一个月工资的约定本质上属于违约金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无效约定。即使员工已经签字认可,该约定也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那么员工在劳动合同期内,不辞而别,真的不违法么?
02 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员工未提前一个月辞职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上述规定,合同有效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未履行提前三十日的通知义务,属于违法行为。这时候企业就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是的,员工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问题到这一步似乎得到了有效解决。
真的么?这里面有一个重要的环节,企业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企业造成损失。
现在问题很明确了“员工未提前一个月辞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该怎么办?”
03 对于不诚信的员工,企业应当敢于说不
在实践中,当老板收到员工的辞职信时,正确的做法是:
第一步 立即拒绝
是的,没有人告诉您员工辞职,您一定要同意。中国有句古话“强扭的瓜不甜”,但是在此处,您就应该立即说不,不同意员工的辞职请求。此时的不同意就是为了一个月后更好的解决该员工离职问题。这也是为完成后续举证的第一步,最为关键的一步。
有人可能会质疑,既然员工要走了,您还强留他一个月,他也不会好好工作呀,还要另外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这样真的合算么?问题的关键在于需要权衡“多付一个月的工资”与“不进行工作交接,带走公司重要客户信息等”的得失。这个帐我相信老板们算得明白。
第二步 告知员工其不辞而别是违法行为
可以明确的将《劳动合同法》37条90条的内容告知员工。并且明确告知其不返岗、不进行工作交接可能给公司带来的损失。
特别提醒的是,前面的每一步都要用书面形式,便于后续取证。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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