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伊始,受新冠病毒的侵袭,河北省多地实行了严格的闭环管控。经过社会各界的共克时艰、同心协力,全省疫情防控形势总体向好,生产生活秩序也正在有序恢复正常,部分中低风险地区符合“五有”要求的企事业单位也将有序复工。但复工也带来一些问题,最大的难题就是如何做好复工人员的防护,如何在工作中阻断病毒传播。当然了,也有人出现了一个疑问,如果职工在复工工作后被感染新冠病毒,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呢?
河北勤有功律师事务所陈晓洁律师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结合具体案例,为大家进行解析!
案例一:
受疫情影响,陈某就职的金融公司响应国家号召,将全公司的办公方式调整为居家办公,随着当地政府强有力的防疫管控,疫情形势逐步稳定,公司也打算做复工计划,于是发布通知希望员工做好返岗计划和准备,但是陈某担心复工后感染新冠肺炎,迟迟没有回复公司,又怕被公司开除,于是咨询公司HR:若复工工作期间不幸感染新冠肺炎,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公司HR给予了否定回答,他的回答正确吗?
律师解答:
正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患职业病以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本案中,陈某担心的情形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两个要素,那么复工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是否属于以上情形呢?不属于。
下面具体分析以上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患职业病,国家发布的职业病目录中,显然没有新冠肺炎这一项;第二种是突发疾病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目前,经案例检索,感染传染病(包括新冠肺炎病毒)一般不予认定为“突发疾病”,而且感染新冠肺炎病毒一般也不会出现“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因此疫情期间复工感染新冠病毒不能认定为工伤。
有人可能又有疑问,《工伤保险条例》写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的也是工伤呀。的确,按目前规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为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的的确算作工伤,但是新冠肺炎本身却不是一种意外事件和意外伤害。目前的通说是认为意外伤害应具备:非疾病,突发的,非本意的,外来的四个要素,而新冠肺炎属于一种传染病,传染病目前不能算是意外伤害,法律不能擅自扩大“意外伤害”适用范围。
那么是否有例外情况呢?当然有,在一些特殊工作岗位,如医护及相关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感染新冠病毒,就可以认定为工伤。请看下面一则案例。
案例二:
2020年2月7日,经武汉市中心医院申请,武汉市人社局认定李文亮作为医护人员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中不幸感染并经抢救无效去世,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律师解答:
特殊工作群体,因履行特定的岗位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属于工伤。
医护人员在认定工伤时除上述法律规定外,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在2020年1月23日印发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中予以明确,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是在抗击疫情期间,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职业暴露风险高的从事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特殊政策,也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医护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关爱。
同时也可以看出,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这也是对案例一中陈某的疑问出具了标准性答案。
律师建议:
不论目前新冠病毒感染是否属于工伤,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在复工过程中,都有义务为员工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做好各项预防疫情传播的防护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作为员工,也应当减少在外暴露时间,做好自我防护,减少感染的风险。
附【相关法律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职工在疫情期间感染新冠病毒,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作者:陈晓洁来源:河北勤有功律师事务所

2021年伊始,受新冠病毒的侵袭,河北省多地实行了严格的闭环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