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已将《刑事诉讼法》纳入其中,立法机关已经启动了《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的相关工作。
现行《刑事诉讼法》下,一审法院通过多次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不限次数地延长审理期限。审理期限是实现程序价值的一个重要因素,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严格的审理期限在避免超期羁押、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关于一审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的次数,现行规定不明确、不规范,很可能导致变相的超期羁押,甚至可能会影响判决中法官对被羁押被告人刑期的确定,造成司法的不公正、损害司法的权威性。
鉴于此,笔者建议,《刑事诉讼法》的第四次修改应当进一步细化审限的规定,规范延期程序,填补这一空白。
一、人民法院可申请“无限”延长审限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对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次,期限为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申请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以前层报。有权决定的人民法院不同意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五日以前作出决定。
因特殊情况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予以批准的,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一至三个月。期限届满案件仍然不能审结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由上述规定可知,人民法院可以因“特殊情况”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因为法律对延长的次数没有限制,所以理论上法院可以做到审理期限的无限延长。而实践中,也确实有法院通过多次向最高院申请延长审限,从而大大拖长了案件的审理时间,以致刑事案件一审程序的最长审理时间记录在不断被刷新。如此一来,将直接导致被告人可能面临判决前超长的羁押。
根据在“alpha”法律数据库中检索得到,在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镇经刑初字第00123号判决中,被告人郑某于2013年4月24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5年11月5日被提起公诉,法院于2016年11月24日做出一审判决,从当事人被羁押到一审判决作出间隔长达3年7个月。在笔者近年代理的一起涉外刑事案件中,案件于2020年4月1日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直到2023年5月30日法院才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前羁押了近4年,其中法院一审程序经历了3年2个月。如果一审法院是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限的,那么此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至少批准了延长审限11次。
二、建议《刑事诉讼法》的第四次修订对以下问题加以完善
1、“特殊情况”包括哪些情况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此处的“特殊情况”应当如何理解?案件本身的疑难复杂程度、涉外情况、当事人自身因素是否属于特殊情况,而案件审理之外的客观因素(如疫情封控等)又能否成为影响审限的特殊情况,目前均缺乏明确的规定。
一般来说,法律规定中的“兜底条款”应当遵循类推解释法律适用规则,即“兜底条款”必须作出与所列举事项的要素性质相同、作用相当的解释。例如以‘等’‘其他’等概括性用语表示的事项,均为明文列举的事项以外的事项,且其所概括的情形应为与前文列举事项类似的事项。《刑事诉讼法》二百零八条规定“特殊情况”的目的在于为了应对不能明确列举的情况出现时,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可以对审限进行延长,其立法目的与“兜底条款”的意义具有相似性,但是《刑事诉讼法》对该条的“特殊情况”没有任何解释和列举。因此,对于所谓的“特殊情况”缺乏类似事项进行比较,导致社会公众和被告人都无法准确判断什么才是可以向最高院申请延期的“特殊情况”。
2、向最高院申请延期应限制次数
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以一次为限,二审因事实不清发回重审以一次为限。以一定的次数对某些诉讼程序加以限制,是为了防止程序被滥用和提高司法的效率。
但是,在现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案件延长审限都没有次数限制。这样一种制度上的缺位给法院留下了“技术处理”的空间,可能会大大延长审理期限。如上文提到的案例,一审程序经历了3年2个月,除去基础审限和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延长的期限,审理法院应该还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了32个月,也就是最少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了11次延长审理期限。而在我们全国的刑事案件中,又有多少案件的延长次数会达到甚至超出这个数字。
3、延期申请与批准程序的规范和告知
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被告人、辩护人及被告人家属等往往对审限延长的具体原因、流程或相关文书是无从得知的。律师和被告人能得到的仅仅是被通知一句:本案已经申请延长审限,不存在超出审限或超期羁押问题。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审限,但法律并未规定审理法院的申请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文件需要送达被告人或可供查询。此项规定内容的缺失实际导致的后果就是,审限延长的申请是否在到期前提出、申请延期的理由具体是什么以及该申请是否得到了最高法院的批准,律师和被告人并不清楚。如果我们既看不到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的文书,又不知道审理法院申请延期的理由和得到批准的依据,那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所规定的“特殊情况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延长”的程序就是一个很难得到监督的程序。缺乏规范和监督的程序难免会损害到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司法的权威性。
综上,笔者建议在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对哪些情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限、最高人民法院延长决定的送达与告知、最高人民法院可批准延长的次数等进一步明确与规范,从而更好实现保障人权、提高效率、增强司法公信力的目的。
蒋韬、郑健:无限延长应休矣 ——建议《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完善延长审限制度
作者:蒋韬 郑健来源:大成成都办公室

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已将《刑事诉讼法》纳入其中,立法机关已经启动了《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