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施工单位将中标项目交给其分公司施工并不为法律所禁止
关键词:
合同效力 | 工程款结算 | 自主招标 | 证据规则
法院认为
争议焦点:关于案涉《协议书》性质认定的问题
2017年6月5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解决亿民公司拖欠工程款而形成的。该协议约定双方放弃各自在法院委托的工程造价和工程质量鉴定事项,变更为仅就中鼎公司已完工程造价和经济损失进行鉴定,并以鉴定意见为依据,确定亿民公司欠付工程款数额、损失赔偿、补偿以及如何支付工程款和违约责任等问题。
从订立协议的目的和内容看,该协议实质上是双方对工程款如何结算的协议。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案涉工程系亿民公司自主招标的工程,青海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根据亿民公司的申请向中鼎公司下发了中标通知书,并在青海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招投标程序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无效之情形。双方据此订立的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均属有效。
二审庭审中,亿民公司还提出施工合同签订主体和中标通知书记载不一致因此合同无效的抗辩理由。本院认为,虽然《中标通知书》载明案涉工程中标单位为中鼎公司,但公司的中标项目交于其分支机构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鼎公司青海分公司)施工,并不为法律所禁止,且亿民公司与中鼎公司青海分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明确同意中鼎公司青海分公司施工并支付工程款,亿民公司亦无证据证明中鼎公司青海分公司系借用资质挂靠施工,故亿民公司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案涉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和《协议书》合法有效并无不当。
案情简介
2013年9月23日,亿民公司就西宁华鑫水电调度中心改扩建项目一期工程自行组织招标,中鼎公司中标,双方据此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西宁华鑫水电调度中心改扩建项目一期工程价款按固定总价加固定综合单价的方式确定,暂估总价为37799632.50元,工期自2013年10月15日至12月30日。
此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取消部分施工内容,合同价款调整为32818613.61元。付款方式及结算按原合同执行。工期:本协议签订后七日内加固工程开始进场施工,与加建施工无影响的加固工程,工期为70天内完成。
2015年5月26日,亿民公司向中鼎公司及监理单位发出《工程联系单》载明:因受资金影响,该工程自2015年5月13日起停止施工,请总包单位清理施工现场,整理工程结算资料,于2015年5月30日前报亿民公司,开始进行工程结算,对已完工程组织进行验收。2015年6月2日,亿民公司再次向中鼎公司发出后续工程不再施工的《工程联系单》。
一审查明,亿民公司向中鼎公司共计支付工程款1530万元。一审诉讼中,甲方亿民公司与乙方中鼎公司于2017年6月5日达成《协议书》约定:甲方与乙方经友好协商,均同意通过法院共同委托青海省规划设计研究院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规划院鉴定所)对乙方已完工程造价及经济损失进行鉴定,以明确甲方拖欠乙方的具体工程款数额和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
实务要点
对于商品房的建设工程是否必须招投标,国家发改委的规定经过了一个变化的过程。2000 年,原国家计委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失效),其中明确了"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达到一定规模之后必须招标。但在 2018 年 6月 1 日,上述规定废止,结合最新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内容,除却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外,在必须招标的普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之中已经不再包含商品住宅项目,因各省高院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不乏具有与上述最新规定相悖之处,故在适用时需要严格考察!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407号,《青海亿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2018年09月29日)[审判人员:丁广宇 汪国献 王涛]
施工单位将中标项目交给其分公司施工并不为法律所禁止
作者:建筑房地产法律圈来源:建筑房地产法律圈

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施工单位将中标项目交给其分公司施工并不为法律所禁止 关键词: 合同效力 | 工程款结算 | 自主招标 | 证据规则 法院认为 争议焦点:关于案涉《协议书》性质认定的问题 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