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争议一:劳务派遣公司能否行使追偿权?

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劳务派遣,是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

劳务派遣,是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实践中当劳务派遣公司、实际用工方、劳动者之间产生劳动用工纠纷时,劳务公司向务工人员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用工单位追偿吗?接下来看看法院裁判案例
裁判案例
湖北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当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述:
2008年10月10日,原告人力资源公司与被告当地城管支队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书》,协议期限从2008年10月1日起至2010年9月30日止。
合同到期后,双方未补签新的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实际履行。2018年1月31日,被告机构改革方案确定,遂决定不再任用孙某等8人。经过仲裁和诉讼,劳务派遣公司于2018年9月4日向孙某等8人支付了判决书载明的经济补偿金31680元,并同时向与孙某等8人具有相同案件事实但未提起诉讼的被派遣人员陈某支付经济补偿金3960元,以上共计35640元,孙某等8人分别向劳务派遣公司出具收条予以确认。
现原告湖北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因该经济补偿金的追偿问题,将被告城管支队诉至法院,要求由被告承担。
当地区人民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原告人力资源公司与被告城管支队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虽双方在该协议到期后未签订新的《劳务派遣协议书》,但是双方实际上按照2008年10月的《劳务派遣协议书》履行至今。该《劳务派遣协议书》应对被告产生拘束力。
依据该《劳务派遣协议书》第五条第2款的约定,原告与劳务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在解除或终止时,按规定应给予劳务工经济补偿的,该补偿金由被告一次性支付给原告,然后由原告付给劳务工并解除劳动关系。
现劳务派遣公司已经按照判决书的约定,支付被派遣劳务人员共计9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35640元,被告该城管支队亦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将该款项支付给原告。

案号:(2019)鄂0302民初62号


裁判日期:2019年06月23日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实务建议
1. 劳务公司(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在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派遣员工的进入和退出机制,以及双方的责任承担比例。
2. 用工单位要定期排查本单位的劳务派遣岗位以及用工比例以及劳务派遣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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