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问题历来是劳资关系中的重点问题,互联网大厂的996甚至007制度更是将加班问题推上了风口浪尖。那么在标准工时之下,何为加班、加班时长的上限以及企业到底应该如何制定加班制度等都成了值得探讨的问题,而这一系列问题的根本在于对“超时加班”概念的理解和对企业可能面临的风险的分析。
01何为超时加班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加班的概念,即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目前法律对加班的规定看似明确,但各法律法规间并未统一对“加班”这一概念的称呼。例如,《劳动法》使用“延长工作时间”,《劳动合同法》采用“加班”的称法,从而使加班的定义有了些许争议。
加班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加班仅指劳动者在制度规定的工作日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工作时间进行工作。而广义的加班等同于“延长工作时间”即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应当休息的时间内工作,包括加班(在法定休假日和公休假日进行工作)和加点(延长标准工作日工作时间)。经小编进一步进行案例检索后发现,在实务中普遍适用的是广义的加班概念。故在标准工时制度下的加班情形分为三类:经用人单位安排①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②劳动者在周休息日工作;③劳动者在制度工作日外延长时间工作的。
02超时加班的合意效力
我国的《劳动法》规定每日加班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违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可以采取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以及罚款等行政处罚。但均未明确规定超时加班适用处罚的起罚点,也均未明文规定超时加班的合意私法效力。因此小编尝试从立法目的角度分析超时加班的合意效力。
首先,《劳动法》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系禁止性规范,属于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提前约定每月加班时长可超36小时的,无效。
但是,劳动法等相关法规规定最高加班时限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休息权等基本人权。《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也体现了调休/补休优先的原则。在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后进行调休或补休总体上未增加劳动者的工作时长,实质上未侵害劳动者的休息权,故其未违反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
综上,小编认为,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每月加班时长可超36小时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违法,但约定超时加班后进行补休或调休实质上未侵犯劳动者的基本人权,故此类对劳动者有利的约定应当视为合法有效。
03超时加班的法律风险
《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各地工资支付条例等都对企业超时加班的规制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企业超时加班的法律风险主要分为以下两大类情况:
①企业虽然超时加班但及时进行补休、发放加班工资: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被用人单位侵犯的,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进行监察;用人单位确有违反超时加班规定的,劳动保障部门还有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权。所以在超时加班的情况下,即使企业及时进行补休、发放加班工资,仍然可能面临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处罚。
②企业超时加班未及时进行补休、未发放加班工资:
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对于拒不支付或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综上,不论企业是否实质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只要其有超时加班的情形就在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管之下,面临着行政处罚的风险,所以用人单位在制定加班制度时应当兼具合法性和合理性,最大程度地规避风险。
1、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应提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并公示加班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制定明确的加班审批流程,员工未经批准私自加班的,不视为加班。结合考勤打卡制度严格适用,最大可能地限制每月加班时间在36小时之内。
2、因特殊情况,用人单位确有需要将本月加班时长延长至超出36小时的,可以与劳动者协商约定超过36小时的加班时长享受“休息日加班”同等待遇。即出于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需要,将超出36小时的加班时长视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调休,具体调休时间由员工申请,在一定期限内休完(例如在一至六月期间因超时加班产生的调休时间须在九月底前休完)。非因工作需要,经用人单位提前多次提醒员工使用调休假,员工仍怠于使用的,在期限届满时未使用的调休假作废。员工积极申请调休,但确因工作需要难以安排调休的,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加班制度是基于保障劳动者基本人权和兼顾用人单位效益的需要而产生的,所以用人单位为了提高企业效能可以适度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但应在保障员工休息权和健康权的基础上,合法合理地安排员工加班和休息。
每月加班超过36小时有风险!企业如何合理用工
作者:包遵惠 极光来源:极客法律

加班问题历来是劳资关系中的重点问题,互联网大厂的996甚至007制度更是将加班问题推上了风口浪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