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上市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IPO审查要点

来源: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为解决企业核心团队的凝聚力与稳定性问题,越来越多的企业纷纷筹划股权激励计划。对于拟上市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则面临更加严格的上市规范要求。

为解决企业核心团队的凝聚力与稳定性问题,越来越多的企业纷纷筹划股权激励计划。对于拟上市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则面临更加严格的上市规范要求。笔者近期在为某客户提供北交所IPO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梳理了北交所近期关于申报上市企业股权激励计划的问询,供参考交流。
一、光谷信息430161【拟申报北交所/审核状态:终止】
【问询问题】首轮问询/问题3.股权激励及委托持股对股权结构的影响
根据公开发行说明书,发行人2020年6月审议通过《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分三期行权,授予750万股股票期权。历史上存在委托持股情况,代持人为姜益民和姜永华。(1)补充披露股权激励相关信息。请发行人:①补充披露发行人股权激励计划的对象确定依据,相关股权限售安排,如激励对象已经离职的,说明离职后相关股份的处置安排。②说明激励对象及激励价格的确定依据、履行的决策程序,激励对象是否包括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关联方。
【回复】发行人律师回复
(一)补充披露发行人股权激励计划的对象确定依据,相关股权限售安排,如激励对象已经离职的,说明离职后相关股份的处置安排。
1.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发行人该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股权激励名单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之“(三)发行人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情况”章节,其确定依据如下: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为目前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及其他发行人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3)确立激励对象的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承诺只接受发行人激励,接受发行人授予的股权激励时未成为其他公司的股权激励对象,并且在本计划实施完毕前不再接受其他公司的股权激励。
2.股权限售安排及激励对象离职后股份处置安排
(1)股权限售安排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a.激励对象为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b.激励对象为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c.该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后对应的股份自愿限售36个月。
d.在该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激励对象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激励对象离职后相关股份的处置安排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和《武汉光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股权激励对象离职后发行人将收回其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二)说明激励对象及激励价格的确定依据、履行的决策程序,激励对象是否包括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关联方。
1.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2019年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金额6.15元,行权价格系发行人综合考虑发行人资产情况、员工对公司的贡献情况以及本激励计划对员工的激励效果等因素综合确定。
激励对象包括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姜益民、董朝阳、张文海、刘坤,不含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子女或其他关联方。
2.股权激励履行的决策程序
2020年5月25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武汉光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议案;2020年6月11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武汉光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
二、金润股份838394【拟申报北交所/审核状态:申报中】
【问询问题】首轮问询/问题15.其他信息披露问题
(1)员工持股平台设立的原因及合理性。根据申请文件,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为鑫润通,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唐忠云拟向鑫润通转让500万股股份用于员工股权激励。2020年12月公司决定终止2019年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剩余由唐忠云以有限合伙人身份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有的预留股份314万股将终止实施并不再用于股权激励。请发行人:①补充披露员工持股平台的设立背景、管理方式及禁售期约定、是否均为发行人内部职工、入股员工的选定依据及其在发行人的工作时间、任职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②说明公司终止2019年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原因及合理性,预留股份314万股的后续安排。
【回复】发行人律师回复
(1)补充披露员工持股平台的设立背景、管理方式及禁售期约定、是否均为发行人内部职工、入股员工的选定依据及其在发行人的工作时间、任职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经本所律师查阅《烟台金润核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并访谈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持股平台出资人,经核查,发行人设立员工持股平台系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层及员工的积极性,提升公司凝聚力,实现股东、公司、员工的利益共享。
根据烟台鑫润通的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员工持股平台的管理方式及禁售期约定如下:

约定事项

约定内容

员工持股平台的管理方式

1、合伙企业由姜振良执行合伙事务,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2、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如下:(1)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并向合伙人报告工作;(2)执行全体合伙人的决议;(3)主持本合伙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4)制定本合伙企业的规章制度;(5)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6)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期限、主要经营场所;(7)合伙企业进行与投资项目相关的对外划款、转账;(8)根据全体合伙人决议,处置合伙企业所持金润股份股权;(9)收取合伙企业投资所产生的股息、资本利得、及其他收益,并将其汇入资金账户,决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管理收入及其他收入向全体合伙人的分配及有限合伙人退伙时的财产分配;(10)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11)行使合伙企业作为所投资公司的股东所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投票权、分红权、股权处分权等);(12)根据全体合伙人决议,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13)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14)根据协议的约定办理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15)根据协议的约定办理有限合伙人转让出资;(16)根据全体合伙人决议,增加或减少合伙企业的出资及注册资本;(17)其他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全体合伙人委托的其他职权。

禁售期

合伙人自取得合伙企业份额之日起需在金润股份或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连续工作三年(以下简称“服务年限”)。合伙人自取得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之日起未满三年,未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不得转让、捐赠所持有的持股平台财产份额,不得将持有的持股平台财产份额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如合伙人未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在服务年限内发生上述行为,经执行事务合伙人要求,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定主体唐忠云受让该合伙人拥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受让价格与该合伙人获得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所支付的对价一致。


发行人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入股员工的选定依据为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或在公司工作满三年以上的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及董事会特批人员。
经核查,入股员工在入股股权激励平台烟台鑫润通时在发行人处的入职时间、工作年限、任职情况及持有的出资额情况如下,(略)。
上述入股员工均出具了《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的确认函》,载明“1、本人参与公司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已签署了相关协议,系本人自愿参加,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2、本人通过烟台鑫润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公司股份与公司的其他股东权益平等、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不存在利用知悉公司相关信息的优势,侵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3、本人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为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存在属于证监会会机关、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离职的工作人员,从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离职的会管干部,在发行部或公众公司部借调累计满12个月并在借调结束后三年内离职的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的非会管干部,从会机关、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调动到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并在调动后三年内离职的非会管干部等情形,不存在任何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或限制投资、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情形。4、本人持有的烟台鑫润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出资的资金来源为本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本人已及时足额缴纳出资。5、本人直接持有的烟台鑫润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出资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从未存在或进行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从未存在权属纠纷、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未来也不会进行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6、本人不存在以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7、本人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实行及终止不存在异议,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唐忠云及入股员工,检索中国庭审公开网(http://tingshen.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等网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及终止均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经核查,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发行人基本情况”“六、股权激励等可能导致发行人股权结构变化的事项”之“(一)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中补充披露了相关内容。
(2)说明公司终止2019年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原因及合理性,预留股份314万股的后续安排。
经本所律师查阅烟台鑫润通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的相关公告,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鑫润通执行事务合伙人,2020年12月,由于公司业务经营发展的需要及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人力资源规划等现实情况,发行人计划停止进行股权激励,发行人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以及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终止2019年员工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314万股通过减少烟台鑫润通认缴注册资本的方式终止实施并不再用于股权激励。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终止2019年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原因合理,预留股份314万股通过减少烟台鑫润通认缴注册资本的方式终止实施并不再用于股权激励。
三、要点总结
笔者经查阅北交所发审委对于股权激励的问询案例,对拟IPO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审查要点归纳如下:
第一,关注发行人股权激励计划的对象确定依据,包括是否均为企业内部职工或核心骨干,披露被激励对象在发行人处的工作时间、任职情况,被激励对象的关联关系(是否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关联方)等;
第二,关注发行人股权激励价格的确定依据,与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价格存在定价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等;
第三,关注发行人就股权激励计划履行的审议或决策程序,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关注发行人在股权激励方案中对于相关股权限售的安排,发行人在实施股权激励方案中是否就股权的变动产生争议纠纷,是否影响发行人股权结构的稳定性;
第五,关注发行人股权激励的退出机制及相关实施结果,是否与离职员工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等。
第六,关注发行人股权激励方案的合法有效性,是否存在委托代持、信托持股以及其他利益输送情形。
结语
笔者提醒,拟上市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切忌仅仅关注激励效果,更应当在进行充分的合规性评估及架构设计的前提下预先规划、逐步实施,否则可能面临较大的上市合规风险及代价。笔者团队将对拟上市企业股权激励问题持续关注并及时与大家进行经验分享。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