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骗取对方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定罪原则,合同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者缺一不可。司法实践中,对于认定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欺诈行为的判断方法与证明标准,已成共识。但对于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判断方法与标准,不无困惑和争议。
一、 “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
合同诈骗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财产权益。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应指意图通过骗的方式获得他人的财产权益,即在不支付对价或实际不承担支付对价责任的情况下取得对方财产权益的意图。
二、“非法占有目的”的客观表现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旨在不支付对价或实际不承担支付对价责任的情况下取得他人的财产权益。该目的虽存于内心,但终究会外化于形。其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必将通过客观行为予以表现。
(一)在取得对方财产权益之前,行为人主观的非法占有目的通常表现为:
(1)隐瞒、虚构签约主体身份;
(2)提供虚假担保;
(3)虚构、夸大履约能力;
(4)虚构项目或资金用途。
假如行为人不存在上述之类旨在骗取对方交付财产权益或旨在逃避支付对价责任的欺诈行为,难以认定行为人在取得对方财产权益之前已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反之,行为人虽存在上述欺诈行为,但其目的是直接侵害对方的财产权益?还是通过欺诈的手段达到与对方进行交易的目的?例如行为人目的是骗取贷款还是贷款诈骗?行为人目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是集资诈骗等?还要审查行为人在取得对方财产权益之后对财产权益的处置方式,方能准确判断其欺诈行为之目的。
(二)在取得对方财产权益后,行为人主观的非法占有目的通常表现为:
(1)隐匿、隐瞒财产;
(2)携款潜逃;
(3)销毁、隐匿财务凭证,拒不交代款项去向,导致无法追偿损失;
(4)挥霍财产或将涉案财产用于非法用途导致受害人损失的;
(5)违约或恶意处置财产时,导致支付对价能力降低,且造成受害人损失;
(6)虚构债务、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诉讼、破产等其它旨在逃避支付对价责任行为。
假如行为人存在上述旨在逃避支付对价责任的行为时,应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如行为人不存在上述旨在逃避支付对价责任行为的,则难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在于骗取对方的财产权益,又不想支付对价或不想实际承担支付对价的责任。在取得对方财物后的处置行为,是行为人实施的与其犯罪目的最为接近的客观行为,最能直接反映其主观目的。因此,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高效地认定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第一、审查行为人在取得对方财物后,是否存在隐匿、隐瞒、转移财产的行为?该行为是否导致行为人支付对价的能力下降?如行为人隐匿、隐瞒、转移财产,导致其无法清偿受害人债务的,应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二、审查行为人在取得对方财物后,是否存在恶意处置财产,导致其支付对价能力下降的行为?行为人肆意挥霍财产,清偿无关债务,导致行为人无法向受害人支付对价的,应认定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三、虽无证据显示行为人存在前述第一、二项所述行为的,但行为人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销毁隐匿财务凭证,导致无法查明财物或资金去向,导致受害人损失的,可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四、审查行为人是否存在虚构债务、虚假诉讼、假破产等逃避支付对价责任的行为?如存在虚构债务、虚假诉讼等逃避支付对价责任的行为,应推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综上所述,行为人如不存在旨在逃避支付对价责任的行为,即使存在欺诈行为,其目的可能是骗取交易,而非非法占有受害人交付的财物。不能认定为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诈骗罪。反之,行为人存在旨在逃避支付对价责任的行为,虽然在取得财物之前,并无欺诈行为,但在其实施逃避支付对价责任行为时即属隐瞒真相,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以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旨在逃避支付对价责任的客观行为为标准
作者:宋志斌来源: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骗取对方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