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央行公告“人民币不得汇出境外购汇”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于5月3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的境外投资进行宏观审慎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于5月3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的境外投资进行宏观审慎管理,投资者应及时进行信息报送等事项。
《通知》要求,人民币合格投资者(RQDII,RMB 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是指取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许可的境内金融机构,以自有人民币资金或募集境内机构和个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境外金融市场的人民币计价产品(银行自有资金境外运用除外)。如需开展境外投资的,不得将人民币资金汇出境外购汇。
《通知》规定,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外投资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送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基本情况、托管银行、资金来源及规模、投资计划、资金汇出入、境外持仓情况等信息。
与2014年的331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可以自有人民币资金或募集境内机构和个人人民币资金, 投资于境外金融市场的人民币计价产品(银行自有资金境外运用除外)”以及“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外投资本金及收益,应当通过境外人民币托管账户以人民币形式汇回境内人民币托管账户”相比,《通知》的内容显然更进一步做出更加详细的指引性要求。
同时,对投资者的境内托管银行也做出要求,应当合规展业,加强对境外投资行为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按照银发〔2014〕331 号文要求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相关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将根据该《通知》,负责制定相应实施细则以及信息报表,做好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的信息监测工作,加强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的相关情况。
结合此前,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博鳌亚洲论坛上宣布中国将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以“宜早不宜迟,宜快不宜慢”的精神,4月27日,银保监会,取消对中资银行外资持股比例限制;5月1日,沪深港通双向每日额度扩大四倍,即沪股通及深股通每日额度从130亿调整为520亿元人民币,港股通每日额度从105亿调整为420亿元人民币;5月3日,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改革落实。
年内,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人身险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上限放宽至51%,三年后不再设限;不再要求合资证券公司境内股东至少有一家是证券公司;等等监管文件的出台可以预期。可以看出我国金融开放措施正如《通知》所言,将会根据发展情况等具体因素,实施宏观审慎管理。
最后,需要跟大家分享的是:前述政策都是针对机构,对于居民消费而言,5万美元的购汇额度依然未变,境外旅游消费、购物、求学也不受额度限制,加之近期人民币汇率比较稳定,无须担心个人购汇限制,所以,我们继续快乐生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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