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即确诊职业病的劳动者,不仅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还可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实践中,许多确诊职业病的劳动者都会选择按照上述方式向用人单位主张二次赔偿,但实际上工伤保险待遇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存在许多性质相似的赔偿项目。因此,对于工伤保险待遇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相类似的赔偿项目,是否需要双重赔偿?用人单位应该如何避免重复支付赔偿?
一、工伤保险待遇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相类似的赔偿项目及赔偿原则
工伤保险待遇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相类似的赔偿项目如下:
虽然罹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可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但对于上述工伤保险待遇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相类似的赔偿项目用人单位是否应该重复承担这一问题,实务中存在争议。
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认为,人身损害赔偿属于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因此,应以“填平损失、全面赔偿”为原则。即劳动者因患职业病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如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与劳动者已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本质上相同,应当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扣除相应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数额,若相应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数额高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数额,则不再支持劳动者相应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请求。即使劳动者重复主张,也只能按照“就高原则”主张差额,不能得到双重赔偿。
二、真实案例
【案情简介】
何某2004年入职某材料加工厂,从事打磨工作。2018年何某病发,2019 年被因罹患职业性矽肺壹期被鉴定为工伤,且于2020年被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陆级。
何某自2018年入院治疗后,未再回材料加工厂上班。双方一直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且材料加工厂一直按月向何某支付工资。
何某于2020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于2022年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营养费等。
笔者接受材料加工厂的委托后,了解到在何某入院之后,再也没有回来上班,但材料加工厂在何某没回来上班期间仍然向其支付工资。结合何某被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陆级的情形,笔者认为前述期间的工资的性质实则为用人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所支付的伤残津贴。而伤残津贴属于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与何某主张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的残疾赔偿金本质上相同,应予以抵扣。但何某却认为前述期间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为误工费。双方对此产生巨大争议。
最后,法院支持了笔者的意见,判决材料加工厂需支付的残疾赔偿金应扣除已向何某支付的伤残津贴。
【判决结果】

三、律师建议
1.用人单位应妥善保存已经支付的赔偿项目相关的支付凭证,以便在劳动者重复主张赔偿项目时,可以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已经支付过相同性质的赔偿项目,并予以抵扣。
2.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以便发生职业病等工伤情形时,可以通过工伤保险待遇,减轻所需承担的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向因职业病致残的劳动者发放的伤残津贴,能否抵扣劳动者依据人身损害赔偿主张的残疾赔偿金?
作者:李梓琪来源:广悦律师事务所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