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全部股份由股东持有的封闭式公司中,大股东可能通过薪酬、奖金等形式变相获取投资回报,导致中小股东无法实现收益权,此时中小股东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修正)》第15条的但书条款提起股东抽象利润分配之诉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指引
《公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制度背景
股东投资公司的目的在于获取投资收益,投资收益分配具体表现为股利分配决策。分配股利作为一项商业决策,应属于公司自治范畴,法律不应过多干预。但控股股东凭借控股地位作出不分配股利的决议,又通过其他途径取得股利,导致中小股东无法获得财产收益权,股东权益遭受损失时,可通过抽象利润分配之诉维护合法权益。
构成要件
1.前提要件:公司具有可供分配的利润
股利分配的对象是可分配利润。
根据税法规定,公司以本年度利润总额为计税依据上缴企业所得税后,形成税后净利润,但税后利润不等于可分配利润。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分配利润前还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扣除或提取相应金额:
可分配利润=税后净利润-亏损(如有)-10%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额至公司注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任意公积金(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是否提取)
因此,股东提请抽象利润分配之诉应当以公司具有可分配利润为前提,原告股东也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居立门业公司盈余分配案中,法院认为:“太一热力公司的全部资产被整体收购后没有其他经营活动,一审法院委托司法审计的结论显示,太一热力公司清算净收益为75973413.08元,即使扣除双方有争议的款项,太一热力公司也有巨额的可分配利润,具备公司进行盈余分配的前提条件”。
2.行为要件: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
公司是否分配利润、如何分配、分配多少等事项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大股东通过操纵股东会的方式剥夺小股东的利润分配权。
此外,封闭式公司中高管多由大股东及其家庭成员担任,其通过职务便利条件,利用管理地位可以变相分配利润。
具体表现为:
(1)董事不制定股利分配方案:《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负责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故存在董事滥用其高管权利不制定利润方案,或制定不分配方案,又或制定方案但不提交股东会审议表决的情形。
(2)拒绝股东参与公司管理,剥夺少数股东任职机会:股东不必然担任公司高管,但封闭式公司为避免双重征税,通常由股东担任高管并以高管薪酬作为应分配股利。一旦股东压制形成,少数股东将无法担任高管或取得与持股比例不相符的过低薪酬等方式侵蚀公司利润。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清远市酒厂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中认定:公司作出《关于对股东任职公司管理人员工资报酬计发办法议案的决议》并据此形成临时股东决议,其中‘执行董事、经理及监事报酬在税前按企业当月盈利额为依据,提取10%的奖金次月发放到个人为效益工资’等内容属于明显侵蚀公司利润、侵害股东利益的行为。
(3)变相分配或转移利润:采购与经营无关的服务或资产,供股东消费或使用,如购买高档汽车、高档商品、租赁高档住宅,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
居立门业公司盈余分配案中,法院认为:李昕军同为太一热力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太一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另一股东居立门业公司同意,没有合理事由将5600万余元公司资产转让款转入兴盛建安公司账户,转移公司利润,给居立门业公司造成损失,属于太一工贸公司滥用股东权利。
(4)隐瞒或长期不分配利润:通过虚增资本、虚增库存、增加负债等手段制造“无盈可分”假象。公司常年存在盈利情况下,不分配股利或分配较少利润,且出现与持股比例不符等反常情况。
(5)故意不召开股东会:为不分配利润而故意不召开股东会。
张文贤诉佩克船舶配件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法院认为:被告长达六年持续盈利,资产总额为280余万元,其中未分配利润高达91万余元,原告作为股东多次要求召开股东会分配利润,都因被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原因无法召开,但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依法分取红利,遂支持原告诉请。
3.结果要件: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法律规范并未明确“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具体标准,实务中通常将“原告未获得应当分配的合法利润”作为该结果要件的满足条件。
裁判结果
法律和商业有各自的逻辑与规则,具体到分配股利的方式、数额、时间等,均需要一定的商业智慧与经验。在支持原告抽象股利分配诉请的案例中,法官面临的考验是如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进行裁判。而《公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未明确裁判结果,法官对此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以“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作为案由检索法院相关裁判文书,归纳出以下三种支持原告股东诉讼请求的裁判结果方式:
(1)判决公司分配利润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吉0194民初262号】判决结果:长春中信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后立即向长春中信鸿泰置业有限公司分配利润1,684,342.215元。
(2)判决公司限期召开会议就利润分配事项作出决议
【商河县人民法院(20190鲁0126民初2534号】判决结果:被告济南利民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是否进行利润分配以及如何分配的决议。
(3)判决公司限期作出分配股利决议,附加应分配利润的限定条件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08)珠斗法民二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判决结果:梁红梅、珠海市万里达网络维护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召开股东会,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并作出决议;否则,应在期满后5日内向陈国荣支付利润200万元。
上述裁判中,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直接代替公司作出分配利润的判决,尊重和保障公司自治权。商丘县人民法院判决在充分维护原告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公司理性自治,为公司自治预留空间。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通过判决方式实施司法干预下的强制盈余分配,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大股东的意思经过“资本多数决”上升为公司意思,中小股东因持股比例较低导致意思表示受限,会受到大股东长期不分配股利决策的侵害。在此情形下,公众公司的少数股东可以在证券市场转让股份选择退出,但封闭公司的股东缺乏此类退出机制,需要法律特别保护。
《公司法解释(四)》施行之前,针对这一问题的主要应对措施是强制公司回购股权制度,即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而抽象利润分配之诉为该类问题提供了一种新的救济途径。但分配股利与否属于公司自治范畴,法律法规不应过多干预。这意味着原告股东必须充分证明大股东滥用权利致公司不分配利润,造成原告股东损失,否则原告主张将很难获得支持。
股东抽象利润分配之诉
作者:元仁研究中心来源:元仁律师

主旨 全部股份由股东持有的封闭式公司中,大股东可能通过薪酬、奖金等形式变相获取投资回报,导致中小股东无法实现收益权,此时中小股东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