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个问题全盘解析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

来源: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系列公告,推出了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组合拳”,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系列公告,推出了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组合拳”,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为帮助纳税人清晰了解相关政策、用好疫情防控税收优惠,笔者将有关疫情防控的特殊涉税政策整理汇编并以简要的“问答”形式加以提炼解析,以便于相关企业、社会公众、医务人员等正确理解与适用。
012020年2月份的申报期限是否会延长,如何操作?
答: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由省税务局另行确定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律师解析:
税总函〔2020〕19号《通知》第二条规定: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原按月申报缴纳的各类税收,申报期限均为每月15日,考虑疫情影响,税总函〔2020〕19号《通知》将2月申报期延长了9天,便利纳税人如期申报;考虑疫情后续防控形势,纳税人如不能在延期期限内申报的,应及时联系税管专员,申请再延期。
02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如何安全便捷的办理涉税业务?
答:办税服务厅现场空间相对密闭,人流量较大,为降低人员聚集带来的交叉感染风险,按照“涉税事、线上办,非必须、不接触”的原则,笔者建议:
对非必须现场办理的事项,请采取网上办理、移动办理、邮寄办理等方式进行;对必须现场办理的非紧急事项,能暂缓办理的待疫情缓解后再到厅办理;对必须现场办理的紧急事项,请您通过税务机关提供的电话、微信等预约办税渠道提前进行预约,合理安排出行计划,减少在大厅等待逗留时间。
律师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称“税总函〔2020〕19号《通知》”)明确,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全面梳理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并向纳税人、缴费人提示办理渠道和相关流程,积极引导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税费业务,力争实现95%以上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网上申报。大力倡导纳税人采用“网上申领、邮寄配送”或自助终端办理的方式领用和代开发票。
对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和需求,税务机关要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视频等多种渠道,第一时间给予准确耐心细致解答。对于确需到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办理业务的,税务机关要通过主动预约服务,为纳税人、缴费人在征期后期分时分批错峰办理提供便利,千方百计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03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新购相关设备的,可以适用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答:为有效应对疫情,鼓励企业扩大产能,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律师解析: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上述优惠政策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的规定相较的主要变化是:取消500万元的限制。
财税〔2018〕54号《通知》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现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取消了单位价值500万元的限制,对扩产能购置的生产设备,都允许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是鼓励企业购置设备扩大产能。
04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如何具体操作?
答:在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填报相关数据,无需履行相关手续,按规定归集和留存备查资料即可。
律师解析:
《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3号),修订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新的办理办法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因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无需履行相关手续,按规定归集和留存备查资料即可。
留存备查资料暂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执行。
05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结转期限是否延长?
答: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律师解析: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关于 “困难行业企业”的判断标准,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2、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06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是否有增值税优惠?
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律师解析: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公告)规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公告2020年第8号取消了“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对“进项构成比例”及“退还比例”的限制,实行全额增量留底税额退税。
需注意,允许全额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07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是否免税?
答: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律师解析: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08“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范围如何确定?
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律师解析: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经笔者查询,截至目前贵州、河北等地已陆续公布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陕西省暂未公布。
09什么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
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进一步确定。
律师解析: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目前,笔者并未找到关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的具体规定或确定范围的描述。
但我们可参考2020年2月1日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中规定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扩大物品,作出合理推断,至少以下物品在后期政策进一步明确时极有可能被纳入到“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即: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等。
10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律师解析: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1什么是“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
答: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范围参照财税〔2016〕36号有关规定确定。
律师解析: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12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进行捐赠,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律师解析: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出台之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等文件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另根据《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取消了比例限制,无论个人还是企业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有关捐赠,均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13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进行捐赠是否能够享受所得税优惠?
答: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律师解析: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原财税〔2018〕15号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才可以按比例扣除。
相对于原规定,本公告规定在特殊时期,绕过政府机关和公益组织直接向定点医院的高效捐赠可以全额扣除。
笔者提醒各位捐赠者注意:直接向定点医院捐赠时,应当依规取得“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并据此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14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捐赠有哪些税收优惠?
答: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律师解析: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本公告,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捐赠疫情防治货物不仅享受所得税优惠,同时还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优惠。
15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律师解析: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本公告免征个税的规定,有严格的人员限制,即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16个人获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冠病毒感染的物品时,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获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律师解析: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二条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7为缓解疫情防控物资供应的紧张局面,对慈善捐赠进口物资的免税范围做了哪些扩大?
答: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扩充:
一是扩大了免税进口的物资范围。
进口以下物品并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二是增加了捐赠人的范围。
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均可享受此政策。
三是扩大了受赠人范围。
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律师解析: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规定,一、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无明确受赠人的捐赠进口物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或中国癌症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收。
18为防控疫情,实行更优惠的物资进口免税政策,对已征收的税款如何处理?
答: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
同时需注意,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律师解析: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规定:三、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19防控疫情进口物资实行更优惠进口税收政策的时间期限是什么?
答:优惠进口税收政策期间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止。
律师解析: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规定,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请捐赠人和受赠人注意优惠税政的适用期限。
20疫情防控期间对航空公司有哪些政策优惠?
答:免征民航发展基金。
律师解析: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第二条规定: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21疫情防控期间对与新型冠状病毒相关的防控产品和药品有哪些政策优惠?
答: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律师解析: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本公告体现了国家在疫情防控期间,对防控产品和要求研发审批的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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