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扫黑风暴》看公司股权之争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近日,根据中共中央政法委筛选的真实案例改编的热播电视剧《扫黑风暴》,一上线就获得了极大的反响。紧凑的剧情,加上扫黑题材,一幕幕“惊心动魄”的场面,让观众纷纷感叹“很真实、很刺激。

近日,根据中共中央政法委筛选的真实案例改编的热播电视剧《扫黑风暴》,一上线就获得了极大的反响。紧凑的剧情,加上扫黑题材,一幕幕“惊心动魄”的场面,让观众纷纷感叹“很真实、很刺激。”当然,剧情里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引发了网友热议。本文作者就从法律的角度聊聊剧中的股权争夺。
马帅的股权由谁来继承
新帅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马帅在看守所提审的过程中骤然去世,其享有的30%股权,由配偶李丽涓行使。这里便涉及股权继承的问题。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知,股权继承采取章程优先原则。例如,章程规定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不满18岁的不能继承股东资格,该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在剧情中未见相关限制性规定,故应由剧中出现的马帅之妻、马帅之女作为合法继承人共同继承。
若马帅的股权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并且双方未对夫妻共同财产另行约定,那么该股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先分割后继承。因而,马帅之妻李丽涓获得3/4股权,女儿马静雅获得1/4股权。
需注意的是,由于马静雅是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股权由其母李丽涓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只要没有损害被监护人马静雅的利益,还可以处分。
李丽涓能否套现
剧中,李丽涓成为新帅公司大股东后,无心经营,只想套现两亿元离开。这里就涉及股权转让的相关问题。
如果是有限公司股东之间转让,无需通知其他股东或取得其他股东同意,即有限公司股东间转让自由。但向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转让,无论是部分还是全部转让,《公司法》规定都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是人数的过半,而非表决权的过半。所以,在程序上李丽涓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有限公司都是中小公司,在股东彼此信任的基石上建立。此时,立法倾向于排斥外人随意成为有限公司的股东。
如果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股东就走不了?非也。《公司法》规定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此时,立法倾向于保护股东投资的自由与退出公司的自由。就是说,终究是赚钱的事儿,别只和我谈感情。
以上可见股东想退出公司,最终还是能抽身的。但股权买受人,不一定是“相中的他”,因为其他股东可以在“同等条件下”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后来居上。“同等条件”,需要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即便李丽涓瞒着其他股东签订了转让股权协议,新帅集团的其他股东仍有权在知晓事实后三十日内,向李丽涓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补充一点,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仅限于转让股权时,若是继承股权,其他股东并无此权。
相关负面影响如何防范
股权结构设计对公司的发展十分重要,稍有不慎都可能造成像剧中一样的股权之争,使公司管理陷入僵局。而防范的关键在于未雨绸缪,由于一些事项《公司法》允许公司自治,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就相关事项事先约定,从而避免小问题酿成大麻烦。
就股权继承而言,可自由约定排除、限制股东资格的继承。例如,约定由公司回购、特定股东收购或各股东按出资比例收购。就股权转让而言,上述规则也并非强制性规定,章程有不同约定的,从其约定。例如,可以约定其他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约定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具体条件,约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程序,等等。
股权设计在公司设立之初就应当慎重考虑,股权进入退出机制设计得好,股东会齐心协力,员工会众志成城,投资人会争相投资,企业才会顺利实现传承。反之股权进入退出机制设计不好,就会内部股东剑拔弩张、员工会倒戈相向,投资人会望而却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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